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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於網路論壇散布不實「某上市企業即將重修財報倒閉」謠言影響股價?操縱股價與散布流言罪實務解析

作者:蔡憲騰律師

發布日期: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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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於網路論壇散布不實「某上市企業即將重修財報倒閉」謠言影響股價?操縱股價與散布流言罪實務解析

壹、事實梗概與爭點整理

  • 事實摘要
    被告 A 君為資深台股專職投資人,同時於知名財經網路論壇及通訊軟體 Telegram 股市討論群組中擔任擁有數萬名粉絲之版主。某日,A 君於集中交易市場大量建立某知名上市公司 B 科技公司之「借券賣出融券空單」,押注該公司股價下跌以謀取高額槓桿暴利。為迅速壓低 B 公司股價以利其空單獲利平倉,A 君在明知 B 公司財務狀況健全、營收正常之情況下,竟基於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價格之不法犯意,私下利用繪圖軟體偽造一份極其逼真之「地方檢察署與法務部調查局搜索 B 公司總部扣押帳冊之虛偽新聞稿與搜索票影本」,並撰寫標題為「震撼彈!B 科技公司涉嫌巨額假財報掏空、檢調今晨突擊搜索、即將重修財報並暫停交易」之極度誇張不實言論,貼文散布於各大股市論壇與萬人群組中。該不實流言於開盤前迅速發酵流傳,導致次日股市開盤後,不知情之廣大散戶投資人陷入恐慌性拋售,B 公司股價於短短數十分鐘內被連續打至跌停板,市值蒸發數十億元。A 君則趁股價暴跌至跌停板之際,將先前建立之高價空單全數順利低價回補平倉,一舉割韭菜獲利新台幣 1,500 萬元。B 公司發現後發布重大訊息澄清並向法務部調查局證券犯罪防制處報案,調查局資安幹員透過跨境 IP 與金流數位足跡,持搜索票逮捕 A 君。檢察官偵查後,認 A 君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155條第1項第6款之「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罪」依法提起公訴。
  • 主要爭點
    (一)於網路論壇散布上市櫃公司掏空倒閉之不實謠言,在法律上構成何種證券交易法刑事重罪?
    (二)散布不實流言與個人建立空單獲利之間,如何認定證券交易法上之「操縱市場與影響股價」犯罪該當?
    (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對散布流言操縱股價罪之法定刑規範為何?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有何加重效果?
 

貳、法律依據與構成要件分析

  •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與第171條之重刑鐵壁防線
    本案刑事定罪的核心,在於資本市場交易秩序與資訊正確性之維護。依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明文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之行為。 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針對違反第155條規定者,祭出極其嚴厲之刑事重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司法刑事實務再三確立:資本市場之價格形成應基於真實透明之資訊;A 君偽造搜索新聞稿並散布掏空流言,目的係為壓低股價以利其空單獲利,客觀上已完全該當證券交易法散布流言操縱股價罪之全部要件。
  • 不得易科罰金與天價犯罪所得沒收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法定最低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極其嚴重之金融重罪,法院判刑確定後絕對無法易科罰金,行為人必須實質入監服刑。此外,若犯罪獲益金額達到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更將直接升格為同條第2項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之重罪。A 君所獲利之 1,500 萬元,依刑法第38條之1及證交法規定,全數宣告沒收追徵。
 

參、舉證責任與調查局資安鑑識與證交所撮合紀錄之絕對證明力

在散布股市流言操縱股價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如下:
  • 檢警對偽造貼文與網路 IP 之舉證:檢察官須提出調查局資安鑑識中心自 A 君電腦查扣之修圖原始檔、網路論壇發文伺服器之 IP Log 數位足跡,證實不實文章確實由 A 君發布。
  • 台灣證券交易所監視報告之壓倒性證明力:檢方檢具證交所出具之「股票交易分析與監視報告原本」。報告以微秒級數據精準呈現 A 君建立空單時間點、貼文散布時間點、股價急跌時間點及 A 君跌停平倉時間點之完全高度吻合。該等客觀大數據具備絕對證明力,直接定錨 A 君意圖影響股價之犯罪心證。
 

肆、處罰標準與證交法量刑之實務走向

刑事法院經實體審理後,其處罰標準走向如下:
  • 判處三年六個月以上實質重刑(不得易科罰金):法院審酌 A 君為一己暴利,散布偽造檢調新聞稿之重大流言,嚴重破壞我國資本市場交易秩序,致廣大投資人受損,實務上通常判處 3 年 6 個月至 5 年有期徒刑,原則上不予緩刑,A 君必須實質入監服刑。
  • 沒收 1,500 萬元不法所得並面臨民事團體訴訟:A 君賺取之 1,500 萬元犯罪所得全數沒收。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將代表受害散戶提起大規模團體訴訟,請求 A 君賠償股價異常下跌期間全體受害投資人高達數千萬元之市價損失。
 

伍、實務啟示與結語

  • 網路發布上市櫃公司財經訊息切莫造謠造假:財經網紅、版主及一般股民切記,資本市場對資訊極度敏感。私下編造或未經證實即散布上市櫃公司假財報、遭搜索、將倒閉等流言以試圖影響股價,直接構成刑期三年起跳之證券交易法刑事重罪,切莫以為用匿名帳號發文就能逃過調查局之資安追蹤。
  • 投資人遭遇流言應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為準:股民於網路論壇接獲特定公司重大負面訊息時,應保持冷靜,第一時間至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公開資訊觀測站」查閱該公司發布之即時澄清重大訊息,切莫盲目跟風拋售,成為不法操縱股價者割韭菜之受害者。

※ 免責聲明 本文係基於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散布流言罪、第171條重刑規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與金融犯罪實務裁判案例所進行之學術性法律分析,所有論述均屬法律意見之探討,不構成具體個案之法律建議。如有類似證券交易法涉案、股市流言調查局約談或金融刑事辯護需求,請洽刑事律師-蔡憲騰律師。可點選私訊官方LINE以獲取個案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