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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實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槍砲】

(一) 檢察官起訴:
非法持有槍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
法定刑: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法院判決:無罪

作者:陳于文律師|前檢察官-台南刑事、民事、企業專業推薦

發布日期: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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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實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槍砲】
(一) 檢察官起訴:
  • 非法持有槍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
  • 法定刑: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法院判決:
  • 無罪
附註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案件都是重罪,關係被告權益重大

而每個個案都不相同,身為司法工作者,應該深入瞭解個案,詳細檢視全案卷證資料,為被告爭取公正的裁判,才能無愧於自己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