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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8 條(人格權之保護)
1.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2.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1.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2.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2.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