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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1800萬元補償金,負責人把900萬元拿去還另一家公司的債,另外900萬元匯進妻子帳戶,會犯罪嗎?

作者:郭印山律師

發布日期:202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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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人主張自己拿出1000萬元成立租賃公司,只是借用被告名字登記為負責人。公司塗銷地上權取得1800萬元補償,被告卻把錢拿去還其他公司債務、匯給妻子,涉嫌侵占公司資產。

但法院質疑出錢的人就一定是實際負責人嗎?

證人指出出資人負責談大方向,被告處理交易細節。公司大小章由被告保管,對外簽約由被告參與。法院認為被告不只是掛名人頭,也實際經營公司,不能僅憑出資就認定他必須聽命於出資人。

至於900萬元匯給妻子,有被告親屬先前匯款900萬元,被告再匯1000萬元給公司的紀錄,不能排除是在償還借款。另一筆900萬元涉及公司間資金往來,也未能證明是侵占。

地上權屬無形權利,不能直接作為侵占罪的客體。被告與出資人間,也無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受託處理財產事務的關係,不能改論背信。

股東出資、登記負責人、實際經營者,可能是不同角色。金流看起來可疑,仍須證明侵占的構成要件,不能只憑懷疑定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42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