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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住在舊家,只是為了小孩學區、生育津貼,把戶籍遷到別的地方。後來先買新家、再賣舊家,土地增值稅還能申請重購退稅嗎?

作者:郭印山律師

發布日期:202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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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109年7月1日先買臺北的新房,110年9月才賣掉原本的新北房屋,繳了21萬5343元土地增值稅,之後申請先購後售的重購退稅。

但在他109年7月買新房的那一天,舊房雖然可能真的還有人住,但屋主、配偶及直系親屬都沒有設籍在舊房。

法院認為土地稅法第9條對自用住宅用地寫得很直接,除了不能出租、營業外,還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而且先買後賣不是等到最後賣掉時再看就好。

你買新家的那一刻,原本那間房是不是已經屬於法律上的自用住宅用地。

所以即使屋主主張全家只是為了工作、學區、育兒津貼而把戶籍遷走,實際上仍住在舊屋;甚至父親後來也把戶籍遷回去,法院仍認為都救不回來。

因為重購當下的要件已經缺了。

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有時候真的住在那裡還不夠。

法律要求戶籍的地方,生活事實不能自動取代戶口名簿的紀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