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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
病人早就知道牙齒出問題,為什麼6個月告訴期間還沒開始?

病人接受植牙治療後,陸續出現齒槽骨流失、植體掉落等問題,最後控告牙醫業務過失傷害。
牙醫抗辯病人的齒槽骨早在99年就已經流失,嚴重蛀牙也不是一夕形成,卻拖到105年8月才提告,早就超過6個月告訴期間。
法院說必須是被害人已經確知犯人的犯罪行為。如果事情還不清楚,只是懷疑醫療結果不好,卻尚未確定傷害和醫師的過失之間具有關係,告訴期間還不會開始。
病人雖然先前已經有牙齒、齒槽骨問題,但直到105年4月22日接受環口X光檢查,發現植牙區域齒槽骨嚴重流失、植體掉落等情形,法院才認為他此時始知植牙治療發生失敗。
在此之前,他對齒槽骨流失究竟是不是牙醫的過失造成尚未達到確信程度。
因此病人於105年8月4日提出告訴,距離105年4月22日仍未滿6個月,沒有逾期。
所以知悉的時間視病人什麼時候已經確知,這個傷害可能就是特定醫師的犯罪行為所造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牙醫抗辯病人的齒槽骨早在99年就已經流失,嚴重蛀牙也不是一夕形成,卻拖到105年8月才提告,早就超過6個月告訴期間。
法院說必須是被害人已經確知犯人的犯罪行為。如果事情還不清楚,只是懷疑醫療結果不好,卻尚未確定傷害和醫師的過失之間具有關係,告訴期間還不會開始。
病人雖然先前已經有牙齒、齒槽骨問題,但直到105年4月22日接受環口X光檢查,發現植牙區域齒槽骨嚴重流失、植體掉落等情形,法院才認為他此時始知植牙治療發生失敗。
在此之前,他對齒槽骨流失究竟是不是牙醫的過失造成尚未達到確信程度。
因此病人於105年8月4日提出告訴,距離105年4月22日仍未滿6個月,沒有逾期。
所以知悉的時間視病人什麼時候已經確知,這個傷害可能就是特定醫師的犯罪行為所造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15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