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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

病人已經知道自己大腸穿孔,也知道是哪一次檢查後發生,6個月告訴期間就開始跑了嗎?

作者:郭印山律師

發布日期:202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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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已經知道自己大腸穿孔,也知道是哪一次檢查後發生,6個月告訴期間就開始跑了嗎?
病人在接受大腸鋇劑攝影檢查時,灌注鋇劑後持續劇烈腹痛,兩天後回診,醫師發現直腸破裂、鋇劑外流,之後甚至接受直腸切除及人工肛門手術。

一審認為她在103年2月19日知道大腸穿孔時,就已經知道犯罪行為人是當天灌注鋇劑的醫技人員,即使不知道姓名,也可以特定身分,因此到104年5月8日才提出告訴,早已超過6個月,判決不受理。

高分院引用最高法院一貫見解指出,告訴期間所稱知悉犯人,不是只知道是哪個人做了這個醫療行為,而是必須主觀上已經確知這個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病人雖然知道自己直腸穿孔,但當時醫師只告訴她有破裂及鋇劑外流,診斷證明書也沒有記載「穿孔是灌注鋇劑操作疏失造成」。

對一個沒有醫學專業的病人來說,知道檢查後受傷,跟確定醫技人員操作有過失仍是兩回事。

所以醫療刑事案件的告訴期間,不一定從病人知道結果的那天開始算。

真正的起點是病人何時已經從「覺得可能有問題」,進一步達到「確信這是某人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