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醫療糾紛 〉醫院把照護工作外包,病人卻因呼吸器管線脫落而死亡。醫院能說人不是我雇的,不關我的事嗎?
醫療過失
醫院把照護工作外包,病人卻因呼吸器管線脫落而死亡。醫院能說人不是我雇的,不關我的事嗎?
醫院將照護工作外包,仍不能把病人的安全責任外包;已知護佐曾忽視呼吸器警報,醫院未重新查核能力,病人因管線脫落死亡,法院認定醫院負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責任。

長期依賴呼吸器的病人,護佐進行鼻胃管灌食時,呼吸器管線脫落,警報響起、紅燈亮起,護佐卻未察覺異常,還繼續灌食。直到護理師查房發現病人嘴唇發黑,緊急接回管線,仍無法挽回生命。
這名護佐兩個月前就曾在呼吸器管線脫落時反覆關閉警報,醫院已向外包公司反映不適任,外包公司也曾將其調離,卻又安排回同一病房。醫院明知情況,仍未要求換人或重新查核能力。
最高法院指出醫療機構負有配置適當人力、設備、教育訓練與安全管理的組織義務。使用外包人員,並不減輕這項義務。
醫院辯稱人力短缺,但不能成為放任已知危險的理由。呼吸器本身正常警示,真正失靈的是管理。
醫院不是單純替員工的過失負責,而是自己沒有防範已知風險,構成民法第184條的獨立侵權行為。
法院認定護佐、外包公司、醫院過失比例分別為40%、30%、30%。
醫院可以外包人力,不能外包安全責任。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879號民事判決
這名護佐兩個月前就曾在呼吸器管線脫落時反覆關閉警報,醫院已向外包公司反映不適任,外包公司也曾將其調離,卻又安排回同一病房。醫院明知情況,仍未要求換人或重新查核能力。
最高法院指出醫療機構負有配置適當人力、設備、教育訓練與安全管理的組織義務。使用外包人員,並不減輕這項義務。
醫院辯稱人力短缺,但不能成為放任已知危險的理由。呼吸器本身正常警示,真正失靈的是管理。
醫院不是單純替員工的過失負責,而是自己沒有防範已知風險,構成民法第184條的獨立侵權行為。
法院認定護佐、外包公司、醫院過失比例分別為40%、30%、30%。
醫院可以外包人力,不能外包安全責任。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879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