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成功案例】替人面交收款竟成詐團車手?張祐誠律師爭取刑期不到求刑一半!
【成功案例】替人面交收款竟成詐團車手?張祐誠律師爭取刑期不到求刑一半!
桃園一名中年女性接下「面交收款」工作,到場收取的竟是被害人配合警方準備的假鈔,當場被捕,遭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等罪起訴。張祐誠律師主張詐騙未得手、洗錢不成立,最終獲桃園地方法院以簡易判決判處六個月,不到檢察官求刑的一半。

一、事件經過
當事人是一名四十多歲的女性,家庭經濟狀況不佳。民國114年,她透過通訊軟體接觸到一份「收款」工作,對方說只是去跟客戶處理虛擬貨幣兌換的事情,就能拿到數千元報酬。她雖然覺得有點奇怪,但在經濟壓力下還是答應了。
沒想到,這其實是詐騙集團的「車手」工作。告訴人先前已被以投資名義騙走大筆金錢,發現受騙後配合警方,假裝要再交付數十萬元現金。當事人依指示到桃園某處面交,一收下警方準備的假鈔就被當場逮捕,隨後遭到羈押,並被檢察官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未遂、參與犯罪組織、洗錢未遂等罪起訴,求刑一年二個月。
二、辯護策略:從三個方向為當事人爭取
1. 坦承面對,爭取簡易程序:
律師協助當事人在偵查與審理中都誠實說明經過,讓法院改用簡易判決程序處理,免去冗長的審判,也讓法官看見當事人的悔意。
2. 主張詐騙沒有得手,依法應減刑:
律師指出,告訴人當天只是配合警方演戲,交出來的是假鈔,根本沒有真的被騙到錢,屬於「未遂」,依法可以減輕刑度。
3. 爭執洗錢罪不成立:
當事人一拿到假鈔就被逮捕,錢沒有轉出去,也沒有任何隱藏金流的動作,律師主張這連洗錢的第一步都還沒開始,不應再被多算一條洗錢罪。
4. 說明當事人只是邊緣角色:
律師強調當事人只負責面交,不是集團核心成員,並說明其教育程度、職業與家庭經濟狀況,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三、案件結果:刑期大幅降低,不到求刑一半
法院採納律師的主張,認定本案詐騙沒有得手,依照法律規定(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刑度;同時認為當事人收款後立刻被捕,還沒有開始洗錢的行為,洗錢的部分不成立。
法官也考量告訴人沒有實際損失、當事人不是核心角色、始終坦承犯錯以及家庭狀況,認為檢察官求刑一年二個月太重,最後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度不到求刑的一半。
【張祐誠律師以此案提醒您】
「幫忙收款」「跟客戶換虛擬貨幣」「跑一趟就有幾千元」,這些聽起來輕鬆的工作,常常就是詐騙集團招募車手的話術。只要工作內容是到外面跟陌生人拿現金再轉交,請立刻提高警覺,不要為了一時的報酬賠上自己的人生。
如果已經被捕或接到警方通知,也不要慌張隱瞞。案件有沒有得手、錢有沒有轉出去、自己扮演什麼角色,都會影響罪名和刑度,及早請律師陪同說明,才能把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完整呈現。
| 💡 | 爭取未遂減刑:證明告訴人沒有實際損失,依法減輕刑度。 |
| 💡 | 排除洗錢罪名:說明錢還沒轉出就被捕,避免被多算一條罪。 |
| 💡 | 說明邊緣角色:強調只負責面交、非集團核心,爭取從輕發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