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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在娃娃機店撿到鑰匙竟被控竊盜?張祐誠律師協助獲不起訴!
桃園一名年輕男子在娃娃機店撿走他人遺留的鑰匙,遭告訴人以竊盜罪提告。張祐誠律師主張鑰匙早已遺落、並非從他人手中竊取,同時協助當事人返還鑰匙、取得告訴人諒解,最終獲桃園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

一、事件經過
當事人是一名二十多歲的年輕男子,自幼患有先天性身心障礙,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平時對外界事物的理解與判斷能力都比一般人弱一些。民國114年某天晚上,他到桃園某間娃娃機店遊玩,看到娃娃機台上放著一串鑰匙,當下沒有多想,就順手撿起來帶走。
鑰匙的主人發現東西不見後報警,警方調閱店內監視器,很快就找到當事人。告訴人認為鑰匙是被「偷走」的,因此以竊盜罪提出告訴,案件由警方移送地檢署偵辦。一串鑰匙,讓從未進過法院的當事人和家人陷入極大的不安。
二、辯護策略:從罪名到情狀全面爭取
1. 釐清罪名:撿到不是偷:
律師指出,從監視器畫面可以看到,當事人拿起鑰匙時四周根本沒人,鑰匙是告訴人自己忘在機台上的,早就不在任何人手上,當事人並不是從別人身上偷走,不該以竊盜罪論處。
2. 協助返還鑰匙、取得告訴人諒解:
律師陪同當事人在偵查庭上坦承錯誤,當場把鑰匙還給告訴人。告訴人了解情況後表示不再追究,當庭撤回告訴,也同意檢察官給當事人一次機會。
3. 說明當事人的特殊狀況:
律師提出當事人患有唐氏症的重大傷病證明及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向檢察官說明他對事情的理解與自我控制能力本來就比一般人差,加上從無任何前科,情況值得體諒。
三、案件結果:檢察官決定不起訴,案件就此結束
檢察官採納律師的主張,認定鑰匙已經是遺落在外的東西,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竊盜罪,告訴人原本的指控有所誤會,最多只涉及較輕的「侵占遺失物」(刑法第337條,法律只規定罰金)。
再考量當事人沒有前科、坦承錯誤、已歸還鑰匙並獲得告訴人原諒,加上本身的身心狀況,檢察官認為情節不嚴重,根據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決定不起訴。當事人不用上法院,也不會留下任何前科紀錄。
【張祐誠律師以此案提醒您】
在路邊、店家撿到別人的東西,千萬不要「撿到就是我的」,即使只是一串鑰匙、一支手機,帶走不還都可能吃上官司。最好的做法是交給店家或送到附近派出所,既保護失主,也保護自己。
如果已經被以竊盜罪告了,也不要慌張。「撿到」跟「偷走」在法律上差很多,刑責輕重完全不同;家中若有身心障礙的親人涉案,更應及早找律師說明特殊狀況,往往能爭取到更好的結果。
| 💡 | 爭執罪名:從監視器畫面證明鑰匙是遺落物,推翻竊盜指控。 |
| 💡 | 修復關係:協助當庭返還鑰匙,取得告訴人諒解並撤回告訴。 |
| 💡 | 說明處境:提出身心障礙證明,讓檢察官看見當事人的特殊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