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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過世後,養子女能以協議方式「單方逕自終止收養」回復與本生父母之關係嗎?

作者:蔡憲騰律師

發布日期: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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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過世後,養子女能以協議方式「單方逕自終止收養」回復與本生父母之關係嗎?

壹、事實摘要與爭點整理

  • 事實摘要
    原告 A 君(現年 28 歲)於 5 歲幼年時,因本生父母經濟困難,依法由膝下無子之富有養父 B 君(已歿)單獨收養為養子,並依法辦妥戶籍收養登記,二十餘年來與養父 B 君感情深厚。半年前,養父 B 君因高齡病逝,名下留有市值高達新台幣 6,000 萬元之不動產及金融資產遺產,A 君身為養父唯一之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依法合法繼承了該筆 6,000 萬元之全額遺產。辦理完養父後事三個月後,A 君因思念年邁之原生親生父母,且欲回歸原生家族認祖歸宗並祭祀本生家族祖先,遂與其原生生父 C 君私下簽署了一份「合意終止收養契約書」,雙方逕自前往戶政事務所,要求承辦人員直接辦理「終止收養登記」,以回復 A 君與原生父母之法律親子關係。戶政事務所審查後,當場以「養父已死亡,終止收養不得私下協議登記,必須向法院聲請裁定許可」為由,駁回其登記申請。A 君不解,遂向家事法院提起「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與此同時,養父 B 君家族之親堂手足 D 君獲悉後向法院提出異議,主張 A 君既然拿走了養父 6,000 萬元遺產,現在又要切斷關係回歸本家,顯失公平,要求法院駁回其終止收養聲請,或主張 A 君一旦終止收養就必須把 6,000 萬元遺產全額吐出歸還給養父之旁系家族。
  • 主要爭點
    (一)養父母死亡後,成年之養子女能否僅憑其與「本生父母」之私下書面協議,直接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終止收養登記?
    (二)民法第1080條之1「養父母死亡後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法定要件為何?法院實務審查之核心心證(顯失公平審查)為何?
    (三)養子女於合法繼承養父母之遺產「之後」,始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先前已合法取得之遺產所有權是否會受到影響?
 

貳、法律依據與構成要件分析

  • 民法第1080條之1身分法定法院許可程序之強制性
    本案身分關係變更防線的核心,在於收養關係消滅之法定程序。民法第1080條之合意終止收養,係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均在世」為前提。若養父母已經死亡,死者無法為意思表示,自無從成立合意終止。 為解決此等身分僵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同條第2項規定,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另有其特別保障程序。 司法家事實務一致確立:養父母死亡後之終止收養,屬於「要式裁判行為」,絕對禁止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私下協議辦理。必須向家事法院提出聲請,由法官實質審查並作成「許可終止收養裁定確定」後,始發生終止收養之身分效力。戶政事務所駁回 A 君之臨櫃登記,完全合法有據。
  • 民法第1080條之1第4項「顯失公平」之法院審查防線
    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4項規定:「法院斟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利益、以及終止收養後之各方情況,如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養父家族親友 D 君抗辯 A 君拿走遺產後終止收養顯失公平。然而,家事法院裁判見解明確指出:所謂「顯失公平」,係指例如養子女於養父母生前惡意遺棄、忤逆虐待,或於養父母重病時為逃避扶養義務而急於終止收養等道德倫理敗壞之情事。本案 A 君在養父生前恪盡人子孝道悉心照料二十餘年直至終老,養父享有生前天倫之樂,A 君於「養父百年身故、善盡撫養後事之後」,出於倫理認祖歸宗之情感聲請終止收養,在法理上難謂有何顯失公平之處,法院原則上應予許可。
  • 已繼承遺產之不可逆性(民法第1083條不溯及既往原則)
    親堂 D 君要求 A 君吐出 6,000 萬元遺產。然而,依民法第1083條本文規定:「養子女及期子孫,因收養而生之親屬關係,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消滅。」 司法實務一致確立:終止收養之身分效力,原則上「僅向將來發生效力,絕不溯及既往」。A 君在繼承開始時,係合法之養子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其依法取得之 6,000 萬元遺產所有權已告確定終局取得。日後終止收養之許可,並不能推翻或剝奪其先前已合法確定取得之繼承權利,D 君要求返還遺產在實體法上毫無請求權基礎。
 

參、舉證責任與生前扶養照護事證之絕對證明力

在死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中,舉證責任分配如下:
  • 聲請人對身分關係與養父身故之舉證:聲請人 A 君須向法院提出養父 B 君之除戶戶籍謄本、A 君現戶戶籍謄本(證明合法收養存續中),以及本生父母 C 君之身分證明文件。
  • 排除顯失公平之孝道舉證責任:面對親友異議,A 君須檢具養父生前同住之照片數位足跡、多年來照料養父生活起居之里長證明、醫療單據,以及由 A 君出資全權主持之喪葬辦理證明原本。該等事證具備絕對證明力,足以讓法官形成「A 君已盡完全孝道、終止收養符合倫理無顯失公平」之堅固心證。
 

肆、利益分配標準與實務裁定走向

家事法院經實體調查審理後,其裁定走向如下:
  • 裁定許可 A 君終止收養:法院將認定 A 君聲請合於法定要件且無顯失公平,作成裁定:「准許聲請人 A 君與被收養人(已故)B 君終止收養關係。」 該裁定確定後,A 君得持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正式回復與原生父母 C 君之法律親子身分。
  • 合法全額保全 6,000 萬元遺產:異議人 D 君之主張全數駁回,A 君合法保有已繼承之 6,000 萬元全部遺產,無須向養父家族退還任何分文,資產防線完好無缺。
 

伍、實務啟示與結語

  • 養父母身故後欲認祖歸宗務必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養子女若於養父母百年後欲回歸原生家庭祭祖,切記不得私下協議登記,必須依法向家事法院具狀聲請「許可終止收養」,經法院實質審查裁定確定後始生效力。
  • 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善盡扶養義務方為權益保障之根本:養子女只要在養父母生前全心奉養送終,其依法繼承之財產權益即受法律永久保障;身後基於血緣認祖歸宗之聲請,亦能在法律保護傘下順利獲法院許可,實現兼顧情理法之圓滿結局。

※ 免責聲明 本文係基於我國民法第1080條之1養父母死亡後終止收養要件、顯失公平審查標準、第1083條不溯及既往原則與家事非訟事件裁判實務案例所進行之學術性法律分析,所有論述均屬法律意見之探討,不構成具體個案之法律建議。如有類似死後終止收養、認祖歸宗身分變更或遺產繼承權益爭議,請洽家事律師-蔡憲騰律師。可點選私訊官方LINE以獲取個案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