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機構中擔任主管,於公文中以激烈之用詞批示,遭下屬認為受有侮辱,因此提告當事人刑事公然侮辱,本所受委任為刑事偵查辯護人,最終使當事人獲得不起訴處分。
作者:英志法律事務所
發布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