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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沒有拿到犯罪所得,也會因犯罪獲利超過1億元被判證交法重罪嗎?

法院認為非常規交易罪不以各共同正犯實際分得所得為必要,未分得者仍可能適用加重規定。

作者:郭印山律師

發布日期: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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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沒有拿到犯罪所得,也會因犯罪獲利超過1億元被判證交法重罪嗎?
A交易主管B另成立多家境外公司,卻刻意隱瞞自己才是實際控制人,再利用職務同時掌握交易兩邊,讓光洋科技高價買進、低價賣出,甚至先用公司的錢向自己控制的公司買貨,再轉向真正供應商低價進貨,自己從中賺價差。法院形容這種模式幾乎就是無本生意。

另一名主管C則主張:自己並沒有拿到這些犯罪所得,怎麼能適用「獲利1億元以上」的加重規定?

法院認為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重點在於使公司進行不利益、違反常規的交易並造成重大損害,不以每一名共同正犯自己實際分到錢為必要。只要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本案法院計算光洋科技損失約1億6278萬元,占營業收入1.02%,已達重大性,B因犯罪獲取利益則超過1億元。

C即使自己沒分到犯罪所得,只要共同促成億元級非常規交易,仍可能一起吃到證交法的加重刑責。

臺南高分院11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