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債務人看起來和其他公司關係密切,董事重疊、地址相同、品牌也混在一起,就可以直接扣押關係企業的錢嗎?
債務人看起來和其他公司關係密切,董事重疊、地址相同、品牌也混在一起,就可以直接扣押關係企業的錢嗎?

不行,還是要先證明債務人對第三人真的有債權。
兩名債權人對A計程車公司取得667萬餘元、30萬元的確定判決,之後聲請強制執行,主張B替A公司代收司機會員費、C公司也代為經營相關業務,因此A公司對兩家公司應有代收款或受託利益債權。
但B、C都聲明異議,否認欠A公司錢。
法院指出強制執行法第120條雖允許債權人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但舉證責任仍在債權人。即使B機台曾顯示A,真正的代收契約卻是B與C、以及其他車隊間成立,依債之相對性,不能因此認定A公司就是債權人。
債權人又主張A公司、C公司是關係企業。但法院認為只有董事重疊、地址相同或曾有合作,還不足以證明公司法第369條之2所稱「直接或間接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
強制執行的一個現實問題是看起來像同一集團,不代表法律上就是同一個錢包。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479號
兩名債權人對A計程車公司取得667萬餘元、30萬元的確定判決,之後聲請強制執行,主張B替A公司代收司機會員費、C公司也代為經營相關業務,因此A公司對兩家公司應有代收款或受託利益債權。
但B、C都聲明異議,否認欠A公司錢。
法院指出強制執行法第120條雖允許債權人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但舉證責任仍在債權人。即使B機台曾顯示A,真正的代收契約卻是B與C、以及其他車隊間成立,依債之相對性,不能因此認定A公司就是債權人。
債權人又主張A公司、C公司是關係企業。但法院認為只有董事重疊、地址相同或曾有合作,還不足以證明公司法第369條之2所稱「直接或間接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
強制執行的一個現實問題是看起來像同一集團,不代表法律上就是同一個錢包。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4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