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詐欺案件 〉詐欺案件
刑事上訴
詐欺案件
證據能力

原審新竹地方法院判決被告有罪
理由:是以被告的指紋在收款文件上留有指紋,為唯一之證據。認為被告若非詐欺集團成員,絕不可能在詐欺的工具上留下指紋,至於犯罪情結部分,單純用以這個理由為基礎作為邏輯推理。擴大自由心證的範圍,以及自由心證作為基礎,捏造臆測經驗法則,所以成就了一個絕對主觀的有罪判決,忽略自由心證主義,在刑事訴訟裡面非常重要的證據法則,亦即嚴格證據主義,如果嚴格證據不能限制法官的主觀猜想,則一切案件皆單憑法官的喜惡就可以判有罪。本案上訴二審,提出這些質疑,在高院幸好有願意接受的法院,嚴格證據主義約束的法院還被告一個清白, 至少不論被告是否有罪,還是要尊重訴訟法的遊戲規則,在程序正義上優先於個人的主觀好惡,方能維持公平正義。
理由:是以被告的指紋在收款文件上留有指紋,為唯一之證據。認為被告若非詐欺集團成員,絕不可能在詐欺的工具上留下指紋,至於犯罪情結部分,單純用以這個理由為基礎作為邏輯推理。擴大自由心證的範圍,以及自由心證作為基礎,捏造臆測經驗法則,所以成就了一個絕對主觀的有罪判決,忽略自由心證主義,在刑事訴訟裡面非常重要的證據法則,亦即嚴格證據主義,如果嚴格證據不能限制法官的主觀猜想,則一切案件皆單憑法官的喜惡就可以判有罪。本案上訴二審,提出這些質疑,在高院幸好有願意接受的法院,嚴格證據主義約束的法院還被告一個清白, 至少不論被告是否有罪,還是要尊重訴訟法的遊戲規則,在程序正義上優先於個人的主觀好惡,方能維持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