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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都已經不起訴確定了,健保署還可以認定醫師虛報醫療費用,停約、甚至不支付醫療費用嗎?

作者: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

發布日期: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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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都已經不起訴確定了,健保署還可以認定醫師虛報醫療費用,停約、甚至不支付醫療費用嗎?
本案涉及3家牙醫診所。健保署訪查病患後,認為診所有未實際執行牙周病統合治療、自費醫療又申報健保,以及實際看診醫師與申報醫師不符等情形,因此對診所停約或終止特約,並對相關醫師一定期間內提供的醫療服務不予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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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抗辯同一批事實曾被移送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刑事案件,最後經地檢署不起訴、高檢署駁回再議而確定,既然刑事都查不到犯罪,健保署怎麼還能認定虛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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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刑事犯罪與健保法上的「以不正當行為申報醫療費用」,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不同。刑事偵查機關與行政法院也是不同裁判體系,行政法院可以參考不起訴處分,但不受拘束,仍然可以依自己調查到的證據,作成不同的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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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比對病患訪談、病歷及健保申報紀錄後,仍認為確實存在病患沒有接受申報項目所載治療的落差,因此維持健保署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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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訴,不等於其他法律責任全部跟著消失。不同程序,看的要件、證明程度與法律效果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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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