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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沒有依法提前7天通知,決議就無效嗎?

作者: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

發布日期: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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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沒有依法提前7天通知,決議就無效嗎?
公司原本要召開股東常會,但因擔心財務報告議案未完整納入,於股東會當天下午3點臨時召開董事會,並決議當日下午4點召開股東會。股東因此主張,董事會沒有依當時公司法第204條規定,在7日前書面通知各董事、監察人,董事會決議無效,後續股東會召集程序也違法,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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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認為公司並沒有真正的緊急情事,臨時董事會召集程序違法,因此董事會決議無效,依該決議召開的股東會也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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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高法院認為第204條要求事前通知,目的在確保每位董事都有機會出席、參與公司業務決策。如果全體董事、監察人實際上都已出席或列席,對召集程序瑕疵也沒有異議,甚至直接參與表決,就很難再說這項程序瑕疵已經破壞董事會的正當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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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召集程序有瑕疵,如果規範想保護的人全部到場、也沒有異議,瑕疵可能被治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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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