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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新制上路:勞工與企業必須知道的重點

主管在會議上當眾羞辱、同事刻意排擠孤立、被交辦明顯做不完的工作…過去遇到職場霸凌,勞工常常申訴無門,企業也不清楚該怎麼處理。

作者:大亞法律事務所

發布日期: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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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新制上路:勞工與企業必須知道的重點
主管在會議上當眾羞辱、同事刻意排擠孤立、被交辦明顯做不完的工作…過去遇到職場霸凌,勞工常常申訴無門,企業也不清楚該怎麼處理。 立法院於民國114年12月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增訂「職場霸凌之防治」專章,並配合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施行。職場霸凌從此有了明確的法律定義,企業也負有法定的防治、調查義務,違反者將面臨高額罰鍰。
 

一、什麼是職場霸凌?新法的定義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職場霸凌是指勞工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遭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行對待,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拆解來看,判斷重點有四個:
  • 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不限於上對下,同事之間、甚至下對上,只要具有優勢地位都可能成立。
  • 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這是區分「嚴格管理」與「霸凌」的關鍵。主管基於工作需要給予指正、要求改善,屬於正常管理。
  • 持續發生:原則上須反覆、持續;但情節重大者,即使只發生一次也可能成立。
  • 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例如因此出現失眠、焦慮、憂鬱等症狀。
常見的霸凌樣態包括:公開羞辱謾罵、刻意排擠孤立、交辦明顯不合理或無法完成的工作、長期只給打雜工作、散布不實謠言,以及下班後頻繁私事公辦等。
 

二、企業的義務:依規模分級

新法依事業單位的勞工人數,規定不同程度的防治義務:
  • 所有規模:都應採取必要措施,提供免於霸凌的工作環境;知悉霸凌時須立即處理。
  • 勞工10人以上:須設置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勞工30人以上:須另訂「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設置申訴處理單位(成員至少3人,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辦理教育訓練。
  • 勞工100人以上:申訴成案後須組成調查小組,且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知道有霸凌,企業該怎麼處理?
依職安法第22條之2,雇主接獲申訴時,應採取避免霸凌再發生的措施、依需求提供諮詢與保護協助、進行調查,並對行為人適當懲戒。即使勞工沒有正式申訴,雇主只要從其他管道得知,也應主動釐清事實、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並依勞工意願協助協調或申訴。
調查必須客觀公正,給予雙方充分陳述及答辯機會,並遵守利益迴避。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都必須登錄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若調查違反準則規定且程序有重大瑕疵,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可要求企業重新調查,企業不得拒絕。
調查程序的時程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企業接獲申訴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於受理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登錄指定網站;100人以上的企業,須在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霸凌是否成立的決定,依企業規模不同,原則上須在約3至4個月內作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當事人對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內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
 

三、勞工的申訴途徑

  • 一般情形:先向公司申訴。被申訴人是同事或主管時,勞工應向公司的申訴管道提出。對調查結果不服,可以提出申復;若公司的調查違反準則規定且程序有重大瑕疵,也可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反映。
  • 老闆本人霸凌:直接向縣市政府申訴。被申訴人若是最高負責人,勞工可以不經公司,直接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訴,由主管機關受理調查,必要時可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
  • 申訴期限:無論向公司或向主管機關申訴者,霸凌行為終了逾3年者不受理;被申訴人屬利用權勢者(向公司申訴),或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且事發時仍在職的勞工(向主管機關申訴),也可以在離職之日起1年內提出,兩者以較長者為準。
  • 申訴不會被報復: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對其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違反者,該處分無效,並由雇主就「該不利處分與申訴或協助申訴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四、企業違反義務的罰則

新法對企業違反防治義務的處罰相當重,依違規情形不同,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 未建立防治機制:未設申訴管道、未訂防治規範或未登錄申訴案件,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3萬元至75萬元罰鍰。
  • 調查處理違法:未依規定調查、違反調查程序、拒絕重新調查,或對申訴人為不利處分者,不經限期改善,直接處新臺幣3萬元至75萬元罰鍰。
  • 致勞工生病:違反防治義務,致勞工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最高可加重至450萬元。
  • 負責人本人霸凌: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構成職場霸凌者,對負責人個人處新臺幣1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此外,企業若因上述前三種違規情形(違反職安法第43條、第45條)受罰,違規事業單位的名稱、負責人姓名及處分期日、違反條文與罰鍰金額,依法應由主管機關公布,對企業形象的影響往往比罰鍰更大。
 

五、除了申訴,勞工還有哪些法律途徑?

新法建立的是企業內部的防治與申訴機制,但並不排除勞工依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 民事求償: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向霸凌者求償;若企業未盡防治義務,也可能依民法第188條或第184條第2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 刑事告訴:霸凌行為若涉及公然侮辱、誹謗、恐嚇、強制或傷害,可另提刑事告訴。其中公然侮辱、誹謗及普通傷害(或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須在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
  • 申請職業病認定:因霸凌導致憂鬱症、焦慮症等精神疾病,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病,進而請領職災保險給付及雇主補償。
  • 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雇主、雇主家屬或雇主代理人對勞工有重大侮辱行為,或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時,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注意:若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為由終止契約,須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
 

六、勞工與企業各自該做什麼?

勞工:先蒐證,再申訴
1.記錄霸凌經過:
寫下日期、時間、地點、在場者及具體言行,越詳細越好。
2.保存客觀證據:
LINE或Email對話、會議紀錄、錄音(日常職場對話由自己參與的對話錄音,一般不違法;但進入公司正式「調查訪談」程序時,依準則第16條規定,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同事證詞。
3.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
身心出現症狀時應就醫,診斷證明是證明「身心健康受害」的重要依據。
4.以書面提出申訴:
法規上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但實務上建議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留下申訴紀錄,並注意公司回覆是否符合法定期限。
 
企業:盡快完成合規檢視
1.確認適用級距:
依勞工人數判斷應負擔的義務。
2.建立或修訂規範:
設置申訴管道,30人以上須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
3.規劃調查機制:
指定申訴處理單位,100人以上須預先規劃可外聘的專業人士名單。
4.辦理主管教育訓練:
讓主管清楚「合理管理」與「霸凌」的界線,從源頭降低風險。
 

常見問題Q&A

Q1
主管罵我「能力很差」,算職場霸凌嗎?
A
要看具體情況。主管針對工作缺失給予指正,即使語氣嚴厲,通常屬於合理管理;但如果是當眾、反覆以貶低人格的方式辱罵,與工作改善無關,就可能構成霸凌。
Q2
公司未滿10人,不用處理霸凌申訴嗎?
A
不是。未滿10人的企業雖然沒有設置申訴管道的硬性要求,但所有雇主都有防治職場霸凌的義務,知悉霸凌時仍應採取必要處理措施。
Q3
申訴後公司說「調查不成立」,我還能怎麼辦?
A
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 日內提出申復;若認為調查違反準則規定且程序有重大瑕疵,可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反映,要求重新調查。此外,民事求償、刑事告訴等途徑,不受公司調查結果拘束。
Q4
被同事申訴霸凌,我該怎麼應對?
A
配合調查並充分陳述,準備能證明自己行為屬於合理業務範圍的資料,例如工作交辦紀錄、績效評核依據等。對調查結果不服,同樣可以提出申復。
結語
職場霸凌新制上路後,霸凌不再只是「職場文化」問題,而是有明確定義、程序與罰則的法律問題。對勞工而言,蒐證與申訴期限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對企業而言,建立合規的防治機制,才能避免高額罰鍰與勞資爭議。
 

※本文依民國115年7月1日施行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撰寫,僅為一般法律資訊分享,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各案情況不同,請以實際諮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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