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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偽造「偽陽性快篩試劑或醫院快篩證明」向公司詐領全薪防疫假? - 台北刑事訴訟律師|北投法律顧問推薦

壹、事實梗概與爭點整理
- 事實摘要
被告 A 君為某跨國半導體封裝大廠之正式產線工程師。該公司為落實傳染病防治,於內部勞動規約中明定:「員工若感染特定傳染病(如 COVID-19 或流感),檢附篩檢陽性照片與合格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者,得享有連續五日之『全薪居家隔離病假』,期間薪資與全勤獎金照常發放。」A 君因個人私人旅遊需求且已無剩餘特休假,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自網路下載他人真實陽性快篩試劑之照片,利用電腦繪圖修圖軟體(Photoshop),將自己的員工識別識別證號與姓名完美合成至該快篩試劑盤旁;更進一步透過變造技術,私自偽造某知名教學醫院之「快篩陽性診斷證明書電子檔」,其上偽造該醫院之印信公章與主治醫師之電子簽名章。隨後,A 君將該等偽造之快篩照片與診斷證明書,透過公司內部之人資差勤請假系統上傳行使,順利向公司請得連續五日之全薪防疫假,並如願出遊且全額詐領該五日之薪資與全勤獎金共計新台幣 2 萬 5,000 元。事後,人資部門於進行醫療單據常態性抽查照會時,向該教學醫院核對病歷號碼,醫院函覆證實該病歷號碼全屬虛構、該醫師從未開立該診斷證明書,始揭發 A 君之造假犯行。公司除立即依勞動基準法予以解僱外,並正式檢具證據向轄區地檢署提出告訴,指控 A 君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 主要爭點
(一)員工私下利用修圖軟體變造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在法律上屬於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抑或特種文書?
(二)將變造之快篩照片與假診斷書上傳至公司內部差勤系統,是否該當刑法第216條之「行使」要件?
(三)以虛偽不實之醫療證明向雇主騙取全薪給假,究應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抑或第2項「詐欺得利罪」?
貳、法律依據與構成要件分析
-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重刑確立
本案刑事定罪的核心,在於醫療私文書之不可侵害性。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216條明定,行使偽造私文書者,依偽造之規定處斷。 司法實務一致確立:私立醫院或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係屬民法上證明身體健康狀況之法律關係文書,在刑法評價上屬於「私文書」。A 君無製作權限,擅自偽造醫院印章印文及醫師簽名,製作內容虛偽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客觀上已完全該當偽造私文書罪;其將電子檔上傳至公司系統供人資審核,使該偽造私文書本於其內容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信用功能,已屬「行使」既遂,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 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之該當
依刑法第339條第2項規定,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A 君以行使偽造文書之詐術手段,使雇主誤信其符合給假標準,因而獲取「無須提供勞務卻享有免除出勤義務、白白獲取全薪與全勤獎金」之不法財產上利益,客觀上已完全該當詐欺得利罪之全部構成要件。兩罪具備手段與目的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規定,從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參、舉證責任與企業人資系統及醫院公文之絕對證明力
在員工偽造請假證明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如下:- 檢警對上傳數位軌跡與偽造檔案之舉證:檢察官向半導體公司調閱內部差勤伺服器之稽核日誌,精準鎖定 A 君個人帳號於特定時間戳記上傳該 PDF 診斷書與快篩圖檔之 IP 位址;並提出扣案之修圖原始檔案。
- 教學醫院正式查核回函公文之壓倒性證明力:檢察官檢具該教學醫院出具之正式公函,載明「A 君案發當日無任何掛號看診紀錄,該字號診斷證明書及院印均係偽造」。官方公文具備絕對之證明力,直接定錨偽造文書之客觀犯罪事實,A 君在法庭上完全無法狡辯。
肆、處罰標準與量刑實務走向
刑事法院經實體審理後,其處罰標準走向如下:- 判處實質有期徒刑(留下刑事犯罪前科):法院審酌 A 君身為高科技工程師,竟貪圖小利偽造醫療私文書欺騙雇主,嚴重破壞職場誠信與社會公文書信賴,實務上通常判處 3 個月至 6 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折合新台幣 9 萬至 18 萬元)。A 君將因此留下終身無法抹滅之刑事偽造文書前科案底。
- 民事賠償與勞基法合法開除:公司除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予以無預警懲戒解僱外,並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強制追回 A 君溢領之 2 萬 5,000 元全薪。
伍、實務啟示與結語
- 員工請假切莫貪圖休假偽造醫療單據觸犯刑責:勞工請假務必遵循誠信原則檢附真實單據。許多人誤以為「P圖改個假單只是內部行政違規」,事實上偽造診斷書並上傳,直接構成刑期五年以下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重罪,得不償失。
- 企業應建立醫療單據複核與照會機制:人資單位在審查大額給薪假或長期病假時,應落實與開立院所之定期照會抽查機制,建立嚴密的內控防線,杜絕員工以造假手段侵害公司合法管理權益。
※ 免責聲明 本文係基於我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與員工偽造假單實務判決所進行之學術性法律分析,所有論述均屬法律意見之探討,不構成具體個案之法律建議。如有類似偽造文書涉案、勞資請假爭議或詐領給付糾紛,請洽刑事律師-蔡憲騰律師。可點選私訊官方LINE以獲取個案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