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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改選時,第一次董事會流會,隔了4個多月再開一次,還可以改用過半數董事出席的較低門檻選董事長嗎?

作者: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

發布日期:202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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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改選時,第一次董事會流會,隔了4個多月再開一次,還可以改用過半數董事出席的較低門檻選董事長嗎?
​公司改選7名董事後,由最高票董事召開第一次董事會,但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之後公司在5月8日再開董事會,也因代理出席問題被主管機關認為無效。直到9月15日又召開董事會,當天只有4名董事出席,卻仍決議選出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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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03條第3項規定,第一次董事會如果因出席不足無法選出董事長,原召集人可以在15日內繼續召開,並改用第206條的一般決議門檻,也就是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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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高法院認為這是對董事長選任門檻的例外放寬,必須從嚴解釋。只有在第一次董事會流會後15日內續開,才能用較低門檻。超過15日,就回到公司法第208條,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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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隔了4個多月才再開,只到4名董事,未達7名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門檻,因此選任董事長的決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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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