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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專訪|台灣失智人口逼近40萬!專家籲「這事」別等確診才做|台北律師事務所推薦|中正區律師事務所推薦
法律上如何判斷一名失智者是否具備足以簽訂契約、借款或設定抵押權的意思能力?失智診斷本身,是否就代表其所簽署的契約當然無效?法院通常會看哪些證據判斷?

新聞來源
TVBS專訪 - 台灣失智人口逼近40萬!專家籲「這事」別等確診才做
新聞摘要
台灣失智症盛行率已達7.99%,預估2026年失智人口將逼近40萬人,其中女性比例更高於男性。隨著失智長輩人數增加,財產安全問題日益受到關注,台灣失智症協會理事長徐文俊呼籲,家屬應及早關心長輩的認知狀況,不要等到失智才來處理,事前規劃總比事後一團亂來得好。
日照中心的日常活動中,照服員會透過簡單的問答來觀察長輩的認知狀態。詢問刺刺的球球是什麼顏色,一般人當然可以清楚分辨紅的、粉的、藍的、綠的,但當有些長輩出現困惑或反應遲鈍的情況,往往代表認知功能正在逐漸退化。這不僅意味著日常生活開始需要他人協助,就連涉及金錢、財產的問題,家人都得隨時緊盯。
對一般人來說,拿起筆在借據合約上看完內容再簽下字,不過是幾秒鐘的時間,但對失智長輩而言,這一秒可能知道你是誰,下一秒卻無法了解文件上的文字在寫些什麼。更令人擔憂的是,有些財產風險偏偏來自長輩最信任的人。
失智長輩簽名就有效?律師:關鍵在「當下是否理解」
台中曾發生一起案例,一名老翁因重度失智,其兒子竟將他名下的土地設定高額抵押借貸800萬元。等到借款人向老翁催討債務時,監護人主張老翁當時重度失智,根本無法理解向誰借貸、拿什麼抵押,因此一狀告上法院,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法院最後認定相關借貸契約通通無效,判上訴人敗訴。
律師桂祥晟針對此類案件說明,關鍵在於當事人在簽約當下是否已經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他引用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單單只是精神衰弱,沒有到錯亂的程度都不算數。桂祥晟建議,如果自己是長者,已經意識到年紀漸長,比如已經知天命之年,可以去做所謂的預開型安養信託。
然而該案中800萬元都已經付出去,為何最後卻不能要求返還?關鍵就在於這筆錢最後到底進了誰的口袋。類似狀況目前層出不窮,就算交易現場有人陪同、文件也都簽了,法律真正要看的,還是簽名的這一刻,當事人究竟知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日照中心執行長張凱智表示,應該觀察長輩的照顧者是不是一個可以好好照顧長輩的人,以及長輩的失智程度到底有多嚴重。他說明,如果做監護宣告,會由法院來判斷適合的監護人是誰,監護人才會有使用長輩財產的權利。張凱智強調,做監護宣告之後會把長輩的財產全部列為清冊,用哪一筆錢法院要去追查都查得到。
由於長輩白天都在日照中心,誰來接送、誰到訪,甚至長輩今天的反應跟平常有沒有不同,第一線工作人員都得要多留一分心,畢竟長輩一整天都在這裡,不能出什麼差錯。
從忘東忘西到看不懂契約 失智警訊恐牽動財產風險
失智症的10大警訊值得全民重視,包括記憶力退化、計畫及解決問題開始出現困難,甚至連原本熟悉的事情都做不好、判斷力下降等,都可能是失智警訊。
台灣失智症協會理事長徐文俊強調,最重要的就是要早期發現,而且不能等到失智了才來做處理。他認為家屬是很重要的角色,呼籲家屬不要等到長輩失智了才來關心失智。徐文俊也提到,診斷這件事情會讓很多人害怕,因此從政府的角度來說,一定要讓大家知道失智也沒有關係,會有人來幫助,或者告訴民眾有可能會失智時該怎麼去預防。
確診失智並不代表就此失去所有決定自己人生的權利。徐文俊也提到事前有所規劃,總比到頭來一團亂好,尤其是財務問題,會衍生上法庭的,常常都是親兄弟明算帳。
律師觀點
「失智者財產安全與高齡金融剝削」
1.法律上如何判斷一名失智者是否具備足以簽訂契約、借款或設定抵押權的意思能力?失智診斷本身,是否就代表其所簽署的契約當然無效?法院通常會看哪些證據判斷?
一位失智者,除非它達到無意識或者精神錯亂,例如精神障礙已達喪失自由決定意思之程度,不然它的意思表示都是推定有效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375號判決、110台上2574判決可資參照。
即使獲得失智診斷,失智者在沒有獲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情況下,它簽訂的契約幾乎都是有效的,要被法院宣告契約無效,門檻相當高,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1945號判決說應由該名失智者或者他的監護人、繼承人,負擔舉證責任,而俗話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如果你去判決系統查詢,幾乎都是敗訴。
法院會看什麼證據判斷?有一個案例臺北地院113年重訴字第344號判決,該案是一名張姓老翁111年間捐款9筆房地產給台北行天宮行善消業障,價值好幾億吧,後來他的養女提告說這個捐贈無效,法院判決老翁這邊勝訴,是一個相當難得的勝訴判決。但是關鍵點是,在張姓老翁捐贈的當年度,它的養女剛好有去作輔助宣告的聲請,也剛好在同一年有鑑定,鑑定結果顯示張姓老翁的精神狀態符合輔助宣告的程度,所以法院參採這個鑑定結果還有醫生、社工的證述,判決老翁這邊勝訴。
其他情形,最近實務上常見的是去告詐欺,那通常檢察官會認為這是民事糾紛,給予不起訴,但是到了民事訴訟時,法官可以調地檢署的偵查卷宗來看,而有時候代書為了自保,會提供給檢警交易當時的錄音錄影,最近就有一個案件是這樣(臺中地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法官發現交易時失智者只會嗯嗯嗯的回應,都是由其他人代答,最後判決該筆交易無效。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13號民事判決,這是我個人勝訴的判決,當事人是一對姊妹,她們父親病重時,父親名下的土地遭以贈與為名義移轉登記給了其中一位繼承人,應該是兒子吧,後來我們主張說戶政人員前往醫院辦理印鑑證明時,申請原因是不動產登記,而不是贈與,而且契約與申請登記文件的日期,被告都沒有探視父親的病房紀錄,因此無法認定在該契約簽訂的日期,父親確實有贈與土地給被告。
2. 在借貸契約無效後,出借人若改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法院通常會審查哪些重點?
通常遇到高齡者財務剝削的案件,借貸契約不是重點,因為比較棘手的是高齡者的財產可能被賣掉、被贈與出去、被設定抵押或信託,那重點即在於要證明高齡者從事這些交易時是無意識或者精神錯亂的情形。
3.實務上是否常見家人利用高齡者、失智者名下房產或存款進行借貸、移轉或其他財產處分?這類「近親財務剝削」為何特別難處理?
很常見阿,特別難處理的地方在於說,第一、如果高齡者沒有接受監護或輔助宣告,那這些財務剝削發生後,高齡者或它的親屬就得去證明,在這些財產處分的當下,它是無意識、精神錯亂或者被詐欺,注意,是當下喔,所以有診斷證明書沒有用,有醫生作證也沒有用,因為無法證明當下是無意識、精神錯亂或者被詐欺,此其一也。其二、如果高齡者的子女,發現高齡者的財產被設定抵押、信託或移轉了,其實也不能怎麼辦,原因是,終究這個被移轉或處分的財產,它原所有人是誰?是那個高齡者。被害人是誰?還是那個高齡者。誰有權提告?高齡者。那高齡者有沒有意願提告呢?非常稀少,因為會去剝削高齡者財產的,都是他的兒女、骨肉至親、天邊孝子。好,那等到高齡者時隔5年、6年終於溘然長逝了,其他子女可以用繼承人的身分提告了,此時也將因證據滅失,而導致提告上的困難。
4. 如果家屬已經發現長輩認知能力明顯下降,可以透過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或其他法律機制,如何降低財產被不當處分的風險?
如上所述,除非能證明老人家在交易當時已經無意識或者精神錯亂,例如精神障礙已達喪失自由決定意思之程度,不然它的意思表示都是推定有效的,所以如果要防止老人家的財產被不當處分,請務必即時的去聲請監輔宣告,又為避免緩不濟急,如果老人家已經被比如說兄弟姊妹的誰帶走了,可能被帶去申請印鑑證明或辦過戶了,這個時候可以聲請暫時處分,依照家事非訟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法院可以禁止關係人處分老人家的財產。
5. 現行制度在保護高齡失智者財產上,最大的漏洞或實務難題是什麼?
這是一般人跟律師最大的不同,一般素人著眼於實體法,但律師則著重於程序法。什麼意思呢?大家會覺得說,長者被詐欺了,長者急迫、輕率且無經驗,或者長者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所以法眼如炬的法官,應該宣告交易無效或得撤銷。
事實並非如此喔,我們律師看得是民事訴訟,原告應該要負擔舉證責任,而這個證明在此類案件中難度相當高,美國契約法或者產權法向來有所謂的Undue influence,中文叫不當影響,以加州法最具代表性,如果被影響者屬於老人、失智者、孤立無援或依賴他人之人,而影響者恰好是他的主要照顧者、家人、律師、醫師、宗教人士或保險理財顧問,這時候就可以推定這個交易屬於不當影響,進而讓法院撤銷這項交易,我認為這是台灣法可以借鑑的。
而在沒有修法前,當務之急是盡量讓高齡者的財產賦予信託,預開型的安養信託,55歲即可申請,可以有效的將長者的財富交給銀行管理,而不至於遭人染指,如果擔心銀行會亂搞,可以進一步指定律師擔任信託監察人,監督銀行運用資產的情形;又或者利用以房養老,以房養老又稱為不動產逆向抵押,係指將長者的不動產給銀行設定抵押權,銀行每月貸款一定的金額給長者,供長者用於生活起居的開銷或安養中心、醫療等等費用,那長者的不動產上面被設定了抵押權,它的價值就下降了,也就會降低其他人覬覦的可能性。至於,如果看到家中長者已經判斷能力下降,此時應該盡速為其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以免其財產遭人挪用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