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董事在其他公司兼任董事長、董事或總經理,公司只要在股東會現場補充說明,就能直接解除競業禁止嗎?
董事在其他公司兼任董事長、董事或總經理,公司只要在股東會現場補充說明,就能直接解除競業禁止嗎?

重點是資訊有沒有在表決前充分揭露。
大同公司106年股東常會討論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開會通知只寫「為拓展業務及參與轉投資事業經營,如有公司法第209條競業行為,擬請股東會同意解除」,並表示具體範圍等到股東會當場再補充。實際表決前,才列出部分董事兼任其他公司的名稱、主要營業項目及職稱,其中有人一次兼任28家公司、25家公司、10家公司。
二審認為多數是關係企業,未必存在競爭,因此決議沒有問題。
最高法院則指出公司法第209條及證交法第26條之1的目的,就是讓股東在表決前知道董事到底要從事什麼競業行為,並判斷是否會影響公司利益。公開發行公司原則上應在召集通知中說明主要內容。真的無法事先說明,才可以在股東會現場補充,而且仍須適當、充分。
本案只列公司名稱、營業項目與職稱,是否足以讓股東合理預測競業行為對公司的影響,原審沒有查清楚,因此最高法院將解除競業禁止這部分廢棄發回。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不是把名單念完就算告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86號
大同公司106年股東常會討論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開會通知只寫「為拓展業務及參與轉投資事業經營,如有公司法第209條競業行為,擬請股東會同意解除」,並表示具體範圍等到股東會當場再補充。實際表決前,才列出部分董事兼任其他公司的名稱、主要營業項目及職稱,其中有人一次兼任28家公司、25家公司、10家公司。
二審認為多數是關係企業,未必存在競爭,因此決議沒有問題。
最高法院則指出公司法第209條及證交法第26條之1的目的,就是讓股東在表決前知道董事到底要從事什麼競業行為,並判斷是否會影響公司利益。公開發行公司原則上應在召集通知中說明主要內容。真的無法事先說明,才可以在股東會現場補充,而且仍須適當、充分。
本案只列公司名稱、營業項目與職稱,是否足以讓股東合理預測競業行為對公司的影響,原審沒有查清楚,因此最高法院將解除競業禁止這部分廢棄發回。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不是把名單念完就算告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