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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有利益衝突,已經迴避不投票,竟然還是可能要負責?

作者: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

發布日期:202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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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有利益衝突,已經迴避不投票,竟然還是可能要負責?
朝陽人壽曾出資10億元參與土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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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終止投資契約,部分董事因與交易相對人有持股、董監事等關係,具有利益衝突,因此沒有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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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一般直覺:我都迴避了,應該就沒我的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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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認為這些管理階層有人早就知道交易全貌、投資可能獲得的利益,以及關係人交易資訊,卻沒有把完整交易內容、利益與風險評估提供給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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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其他不知情的獨立董事、監察人,無法在充分資訊下判斷要不要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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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迴避表決,只是避免自己直接參與利益衝突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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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董事本來掌握重要資訊,仍可能負有揭露資訊、管理及監督公司的義務,不能因為最後沒有投票,就當作前面的責任全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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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董事有沒有盡責,不能看到公司最後虧錢就倒推董事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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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看董事當時是否善意、有沒有充分資訊、有無利益衝突、是否獨立判斷、有無濫用裁量,以及是否對公司營運進行必要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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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6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