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董事長沒有替自己拿錢,只是故意不照董事會決議處理公司事務,也可能成立違背善良風俗的侵權行為嗎?
董事長沒有替自己拿錢,只是故意不照董事會決議處理公司事務,也可能成立違背善良風俗的侵權行為嗎?

威秀影城因免費優待票要不要計入與片商拆帳發生爭議,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採特定法律意見,由董事長、總經理、財務長共同與主要片商協商。
但時任董事長A不支持決議,還另外發函給片商,導致原本已有每票補貼30元共識的片商重新談判,最後多家公司改按每票130元和解,威秀主張因此多支出數千萬元。
二審認為A違反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忠實義務與善管義務,判賠720萬元,但認為還不到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違背善良風俗的侵權程度。
最高法院不認同這樣直接排除。董事長是公司代表,忠實義務本身帶有高度信賴與忠誠要求。如果行為已屬高度違反誠信,造成損害,就可能同時構成以違背善良風俗方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
因此最高法院將案件發回,要求再調查A的行為是否已達高度違反誠信,以及法人股東是否可能依民法第28條、僱用人責任負連帶責任。
董事違反忠實義務,不一定只停留在公司法內部責任。情節嚴重時,也可能跨到侵權責任。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93號
但時任董事長A不支持決議,還另外發函給片商,導致原本已有每票補貼30元共識的片商重新談判,最後多家公司改按每票130元和解,威秀主張因此多支出數千萬元。
二審認為A違反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忠實義務與善管義務,判賠720萬元,但認為還不到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違背善良風俗的侵權程度。
最高法院不認同這樣直接排除。董事長是公司代表,忠實義務本身帶有高度信賴與忠誠要求。如果行為已屬高度違反誠信,造成損害,就可能同時構成以違背善良風俗方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
因此最高法院將案件發回,要求再調查A的行為是否已達高度違反誠信,以及法人股東是否可能依民法第28條、僱用人責任負連帶責任。
董事違反忠實義務,不一定只停留在公司法內部責任。情節嚴重時,也可能跨到侵權責任。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