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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ander D只是搜索的問題?

搜索票是針對 Commander D 的場所及犯罪證據,警方執行搜索時封鎖現場,本來就有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4條也規定執行搜索時,可以禁止在場人離去。
不過暫時不能離開搜索現場,不等於每個人都可以被搜身,也不等於每個人都可以被帶回分局。
如果要把人帶回警局,也一樣不是說「關係人」就可以。
即使只是依警職法將人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法律也明定自攔停起算不得超過3小時。
如果現場帶回的51人全部都是關係人,反而會有另一個問題。
這51個人到底是自己願意跟警方回去,還是不准他們離開?
如果是自願同行,就要看現場是不是真的有給我不要去的選擇。
如果是強制帶回,就不能只用關係人三個字帶過,需要說明這個人是依什麼規定?用什麼身分可以被限制人身自由?
如果 Reuters 訪問到的當事人所稱遭留置超過6小時是真的,問題就更明顯。
因為這時候已經不是有沒有搜索票合法搜索的問題了。
現在要回答的是依什麼法律,可以把一個不是被告、不是現行犯的人,留在警局6個小時?
搜索票可以讓警方進門找證據,但搜索票不是一張可以順便把現場所有人都打包帶走的通行證。
不過暫時不能離開搜索現場,不等於每個人都可以被搜身,也不等於每個人都可以被帶回分局。
如果要把人帶回警局,也一樣不是說「關係人」就可以。
即使只是依警職法將人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法律也明定自攔停起算不得超過3小時。
如果現場帶回的51人全部都是關係人,反而會有另一個問題。
這51個人到底是自己願意跟警方回去,還是不准他們離開?
如果是自願同行,就要看現場是不是真的有給我不要去的選擇。
如果是強制帶回,就不能只用關係人三個字帶過,需要說明這個人是依什麼規定?用什麼身分可以被限制人身自由?
如果 Reuters 訪問到的當事人所稱遭留置超過6小時是真的,問題就更明顯。
因為這時候已經不是有沒有搜索票合法搜索的問題了。
現在要回答的是依什麼法律,可以把一個不是被告、不是現行犯的人,留在警局6個小時?
搜索票可以讓警方進門找證據,但搜索票不是一張可以順便把現場所有人都打包帶走的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