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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婦沒有薪水,車禍後也可以請求勞動能力減損?

家庭主婦騎電動自行車時,遭路旁汽車乘客突然開門撞倒。
她因此受到顱內出血、顱骨骨折等嚴重傷害,後來還留下創傷後癲癇、嗅覺喪失等後遺症,於是向法院請求勞動能力減損。
但她事故發生時是家庭主婦,沒有領薪水。
既然沒有薪資收入,哪來的工作收入損失?
法院認為還是可以請求。
因為勞動能力本身就是具有經濟價值的能力,不是一定要現在有領薪水才算。
法院特別指出家庭主婦每天煮飯、洗碗、洗衣、打掃、看家、買菜、照顧小孩,全部都需要付出勞力。
如果這些事情不是自己做,就必須花錢請別人處理,或由家人另外花時間完成。
所以家務勞動本身就具有市場價值。
甚至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立法意旨,本來也包含對家務勞動貢獻的肯定。
因此不能因為家庭主婦沒有薪資單,就認為她沒有勞動能力,也沒有勞動能力減損。
本案經醫院鑑定認為被害人的勞動能力減損比例15%較為合理。
接下來法院還碰到另一個問題,既然她沒有薪水,到底要用多少收入當計算基礎?
被害人提出自己以前在保險公司工作的薪資單,月薪曾經有32742元。
但法院認為因為事故發生時,她已經是在家從事家務工作。
所以改用基本工資作為家務勞動價值的計算基準,再依15%的勞動能力減損比例計算。
最後認定她得請求的勞動能力減損損害為790297元。
沒有薪水,不代表沒有勞動能力。
家庭主婦雖然沒有每個月收到公司的薪資,但家務勞動本身仍然具有可以用金錢衡量的經濟價值。
因此只要因傷導致從事家務勞動的能力下降,一樣可能構成民法上的勞動能力減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66號民事判決
她因此受到顱內出血、顱骨骨折等嚴重傷害,後來還留下創傷後癲癇、嗅覺喪失等後遺症,於是向法院請求勞動能力減損。
但她事故發生時是家庭主婦,沒有領薪水。
既然沒有薪資收入,哪來的工作收入損失?
法院認為還是可以請求。
因為勞動能力本身就是具有經濟價值的能力,不是一定要現在有領薪水才算。
法院特別指出家庭主婦每天煮飯、洗碗、洗衣、打掃、看家、買菜、照顧小孩,全部都需要付出勞力。
如果這些事情不是自己做,就必須花錢請別人處理,或由家人另外花時間完成。
所以家務勞動本身就具有市場價值。
甚至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立法意旨,本來也包含對家務勞動貢獻的肯定。
因此不能因為家庭主婦沒有薪資單,就認為她沒有勞動能力,也沒有勞動能力減損。
本案經醫院鑑定認為被害人的勞動能力減損比例15%較為合理。
接下來法院還碰到另一個問題,既然她沒有薪水,到底要用多少收入當計算基礎?
被害人提出自己以前在保險公司工作的薪資單,月薪曾經有32742元。
但法院認為因為事故發生時,她已經是在家從事家務工作。
所以改用基本工資作為家務勞動價值的計算基準,再依15%的勞動能力減損比例計算。
最後認定她得請求的勞動能力減損損害為790297元。
沒有薪水,不代表沒有勞動能力。
家庭主婦雖然沒有每個月收到公司的薪資,但家務勞動本身仍然具有可以用金錢衡量的經濟價值。
因此只要因傷導致從事家務勞動的能力下降,一樣可能構成民法上的勞動能力減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66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