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事後能反悔以顯失公平為由推翻嗎?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事後能反悔以顯失公平為由推翻嗎?

壹、事實摘要與爭點整理
- 事實摘要
原告 A 女與被告 B 君結婚十年。B 君為知名連鎖餐飲集團之大股東兼執行長,名下擁有數億元之上市公司股權、精華區不動產及高額海外投資;A 女則為兼職家管。兩年前,雙方因感情嚴重破裂決定協議離婚。協商過程中,B 君表明願給予 A 女一間市值 1,500 萬元之公寓及兩百萬元現金作為安家補償,但要求離婚協議書中必須明確載明一條放棄條款:「甲乙雙方同意於辦妥離婚登記後,拋棄對彼此之一切民法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日後均不得再行向他方提出任何金錢或財產上之請求。」 A 女當時在雙方均有法律顧問陪同下簽署該協議書,並偕同兩名證人前往戶政事務所完成離婚登記。離婚一年半後,A 女因友人告知 B 君於離婚當下實際婚後剩餘財產高達新台幣 3 億元,A 女若依法平分原本可獲配上億元,A 女深感自己拿到的 1,700 萬元補償微不足道,遂向家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該拋棄剩餘財產分配之約定屬於民法第74條之「顯失公平暴利行為」,聲請法院撤銷該條款,並要求重新對 B 君之 3 億元婚後財產進行差額對半分配(請求 B 君給付 1 億 3,000 萬元)。 - 主要爭點
(一)夫妻於協議離婚時簽署「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條款,在民法上是否具備完全之法律拘束力?
(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能否於「婚姻存續中預先拋棄」?協議離婚簽署與完成登記之時間先後對效力有何影響?
(三)原告能否單純以「分得之金額與對方總資產相差懸殊」,直接認定構成民法第74條之顯失公平而推翻協議?
貳、法律依據與構成要件分析
- 民法第1030條之1之處分自由與預先拋棄之界線
本案財產協議防線的核心,在於剩餘財產請求權的拋棄時點。司法實務嚴格區分:夫妻若於「婚姻關係正常存續中」,預先簽約拋棄剩餘財產請求權,違反婚姻制度之本質,該預先拋棄約定無效;但若係於「協議離婚之際」,雙方以消滅法定財產制為前提所簽署之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拋棄或特定分配,屬於當事人處分財產自由之契約範疇,合法有效。A 女與 B 君簽署拋棄條款係作為協議離婚整體條件之一環,且隨後確實完成離婚登記,該財產拋棄約定於登記完成那一刻即具備絕對的契約確定效力。 - 民法第74條顯失公平之極端嚴苛構成要件
A 女主張該條款顯失公平應予撤銷。然而,依民法第74條規定,撤銷法律行為必須符合:客觀上「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且主觀與客觀情狀「顯失公平」。家事法院一貫見解強調,協議離婚本屬於雙方權衡感情解脫、生活重組、不動產所有權讓受等多重複雜考量後之妥協結果,不能單純事後以「雙方財產數字不對等」即輕率認定為顯失公平。A 女簽約時有律師陪同審閱、非無經驗,且 B 君已給付 1,700 萬元實質房產現金,並無利用急迫脅迫情事,A 女之撤銷請求在法理上難以立足。
參、舉證責任與經公證離婚協議書原本之絕對證明力
在推翻離婚財產協議之爭訟中,舉證責任分配如下:- 原告對締約時陷於急迫、輕率之極重舉證責任:原告 A 女主張協議無效或撤銷,必須負起極重之舉證責任,提出當初遭受詐術、恐嚇或喪失判斷能力之客觀醫療鐵證。若僅能提出「事後發現對方比想像中有錢」,依法完全無法構成撤銷事由。
- 被告對自主締約程序之證明力:B 君提出由雙方親筆簽名之離婚協議書原本、當天現場見證律師之見證簽章,以及戶政登記申請書數位足跡。該等完備之書面契約公信力具備絕對之證明力,直接證實 A 女係出於完全自由意志簽署。
肆、利益分配標準與實務判決走向
家事法院經實體審理後,其判決標準走向如下:- 判決駁回原告重新分配請求:法院將判定該拋棄條款合法有效,當事人應受契約自由原則之嚴格拘束,判決原告 A 女請求撤銷條款及給付 1 億 3,000 萬元之訴「全數駁回」,訴訟費用由 A 女全額負擔。
- 確認雙方財產關係徹底結清:B 君之 3 億元婚後財產防線穩固完好,無須額外吐出一分一毫,雙方財產糾葛依法永久終結。
伍、實務啟示與結語
- 簽署離婚協議書前務必全面清查對方財產:協議離婚具有極強之不可逆效力,一旦白紙黑字簽下「拋棄剩餘財產請求權」並完成登記,日後欲以顯失公平為由翻案成功的機率極低。簽約前切莫因一時賭氣或急於離婚而草率簽署。
- 委任專業家事律師進行產權地毯式徵信:面對高資產配偶時,簽署協議前務必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向法院聲請調閱財政部所得清冊與財產清冊,全面掌握資產全貌後再行談判和解條件,方能確保自身的實質經濟尊嚴得到最萬全的法治保護。
※ 免責聲明 本文係基於我國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撤銷要件、離婚協議書財產拋棄條款效力與家事裁判實務案例所進行之學術性法律分析,所有論述均屬法律意見之探討,不構成具體個案之法律建議。如有類似離婚財產分配、協議書拋棄條款效力爭端,請洽家事律師-蔡憲騰律師。可點選私訊官方LINE以獲取個案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