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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死因是感染、敗血性休克,就不是「意外死亡」嗎?

作者: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

發布日期:202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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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死因是感染、敗血性休克,就不是「意外死亡」嗎?
被保險人參加下午跑步測驗後,隔天出現頭痛、行走緩慢、發燒等症狀,數日後因急性壞死性腸炎、泌尿道及腎臟發炎,併發敗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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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認為解剖結果顯示死亡主要來自感染等內在疾病,而非熱中暑、橫紋肌溶解或熱衰竭,因此不屬意外傷害保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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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廢棄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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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傷害保險所稱「外來事故」,重點在於健康受損是否源自疾病以外的外在原因,並不要求一定有外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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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死者跑步後即出現低血鈉、腎功能異常及感染跡象,臺大醫院鑑定也認為不能排除因缺水發生熱衰竭,而感染與水分缺乏都有可能導致急性壞死性腸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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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跑步測驗造成熱衰竭、缺水,進一步引發感染、急性壞死性腸炎,最後導致敗血性休克死亡,即使死亡診斷最後寫的是病死,也不能因此直接排除意外事故與死亡間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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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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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1號重新調查後,仍判家屬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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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是法醫解剖認定死者因急性壞死性腸炎、泌尿道及腎臟發炎併發敗血性休克死亡。臺大醫院鑑定則認為沒有中暑、橫紋肌溶解症的證據,雖不能完全排除熱衰竭或輕微脫水,但程度並不嚴重,也經輸液處理,難認足以造成後來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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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感染本身也不能直接等同意外事故。感染可能是內源性,也可能是外源性。受益人仍須證明感染是由外來、偶然、不可預見的事故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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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家屬無法進一步證明「跑步測驗→熱衰竭/缺水→感染或壞死性腸炎→敗血性休克→死亡」的因果關係,因此更一審仍認為不符合傷害保險的意外事故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