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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可以「借名投保」嗎?

借名契約可能直接無效。
前婆媳間因一張人壽保單發生爭議。婆婆主張保費由自己繳,只是借媳婦名義作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兒子為受益人,並約定媳婦應依其指示辦理解約、交付解約金。
二審認為借名契約成立。
最高法院不只質疑雙方是否真的有借名合意,更提出一個根本問題:人身保險不是一般財產,能不能拿來借名?
要保人享有保單價值等財產權,也負據實說明義務。要保人究竟是誰,會影響保險利益、危險估計、保費計算及道德風險。
如果真正控制保單的是借名人,保險公司卻只能依名義要保人的資料評估風險,就會破壞保險制度的對價平衡與最大善意原則。
因此最高法院認為以人身保險契約作為借名契約標的,違反公共秩序,依民法第72條,借名契約無效,並將原判決廢棄發回。
所以不是誰出錢繳保費,保單就是誰的。在人身保險裡誰是要保人,本身就是保險風險評估的一部分。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04號
前婆媳間因一張人壽保單發生爭議。婆婆主張保費由自己繳,只是借媳婦名義作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兒子為受益人,並約定媳婦應依其指示辦理解約、交付解約金。
二審認為借名契約成立。
最高法院不只質疑雙方是否真的有借名合意,更提出一個根本問題:人身保險不是一般財產,能不能拿來借名?
要保人享有保單價值等財產權,也負據實說明義務。要保人究竟是誰,會影響保險利益、危險估計、保費計算及道德風險。
如果真正控制保單的是借名人,保險公司卻只能依名義要保人的資料評估風險,就會破壞保險制度的對價平衡與最大善意原則。
因此最高法院認為以人身保險契約作為借名契約標的,違反公共秩序,依民法第72條,借名契約無效,並將原判決廢棄發回。
所以不是誰出錢繳保費,保單就是誰的。在人身保險裡誰是要保人,本身就是保險風險評估的一部分。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