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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詐騙後依指示把錢匯給第三人,可以直接向收款人討回來嗎?

作者: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

發布日期: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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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詐騙後依指示把錢匯給第三人,可以直接向收款人討回來嗎?
被害人遭自稱Derek的人詐騙,以領出帳戶存款、律師遭綁架需付贖金等理由,依指示匯款及交付現金,之後向實際收款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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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指示給付,付款人明知款項會進入第三人財產,且有意識使第三人取得利益,若原因關係有問題,原則上應向指示人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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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高法院認為詐騙情形不一定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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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受騙時,真正想增加財產的是詐騙者,未必有讓指定收款人受益的意思。此時款項雖流入第三人帳戶,可能屬於欠缺給付目的的利益變動,而不是一般指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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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者與收款人之間有沒有真實交易或對價關係?被害人是否真的有意識要增加收款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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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沒有,反而應由收款人證明自己有法律上原因可以保有這筆錢。如主張善意且利益已不存在,也應就相關事實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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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金流案件裡,「錢是被害人自己匯的」不代表收款人當然有權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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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