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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標公司本來就沒有投標意思,可能不是「搓圓仔湯」,而是詐術圍標

作者: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

發布日期: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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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標公司本來就沒有投標意思,可能不是「搓圓仔湯」,而是詐術圍標
一家真正想得標的營造公司,為了讓標案形式上達到「3組以上廠商投標」的開標門檻,找來3家公司出借名義陪標。這些公司本來就沒有競標意思,只是照安排出名、授權他人辦理投標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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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張這應該只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的「合意圍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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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明確區分第87條第4項的合意圍標,重點在於原本具有投標或競價意願的廠商,因為雙方的契約、協議或其他合意,而改為不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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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其他公司從一開始就沒有真正競標意思,只是出借名義、配合製作投標文件,目的在於湊足第一次公開招標所需的投標家數,製造市場上存在多家廠商競爭的假象,使採購機關因此開標,則可能成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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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同一行為是否另涉及第87條第5項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罪,則須再依實際投標文件由何人製作、投標價格由何人決定,以及各陪標公司是否僅供他人使用其名義等具體情形判斷,不能僅因主導廠商本身具有投標資格,即當然排除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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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73號、115年度台上字第6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