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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做得平,不代表帳是真的,用股東往來灌出不存在的3200萬成本

六月初一、八結案很適合拿來說明會計、稅法與刑法交會。
依新聞內容,林姓會計師涉嫌利用會計專業,協助兩家公司虛增成本費用,逃漏營所稅8747萬4737元。
操作方式不是少報營收,而是依預設淨利率反推成本費用。
假設營收1億元,實際成本及費用6000萬元,原本帳面稅前淨利為4000萬元。如果先把帳面稅前淨利率控制在8%,也就是800萬元,就會反推出應列報的成本、費用為9200萬元。
問題來了,實際成本及費用只有6000萬元,多出來的3200萬元並沒有真實交易基礎。
假設這筆虛增成本、費用被帳載為由股東代墊,簡化分錄可能為
借:成本/費用 3200萬元
貸:其他應付款-股東(股東往來) 3200萬元
借貸平衡,但借貸平衡只代表複式簿記形式上的平衡,不代表會計事項是真實的。
損益表上,帳面稅前淨利從4000萬元降為800萬元。資產負債表上,則可能同時增加3200萬元對股東的應付款項。
股東往來本身並不可疑,要問的是股東到底有沒有真的替公司墊付這筆款項?
這也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的意義。本案中檢察官起訴的罪嫌,是第5款利用不正當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再下一層才是逃漏稅。依起訴內容兩家公司涉嫌虛增成本費用約4.37億元,按20%營所稅率計算,逃漏稅額約8747萬元。
從檢察官偵查角度,是一路逆向勾稽:
損益表→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記帳憑證(傳票)→原始憑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交易相對人→實際貨物流、勞務履行情形。
帳載成本、費用有沒有真實交易基礎?有沒有實際進貨或勞務履行?款項是否真的支付?如果沒有付款,為什麼形成對股東的應付款?股東真的有墊款嗎?資金來源又在哪裡?
真正要證明是,這只是會計判斷不同嗎?還是明知沒有真實交易基礎,卻刻意做出一筆不存在的成本?
依新聞內容,林姓會計師涉嫌利用會計專業,協助兩家公司虛增成本費用,逃漏營所稅8747萬4737元。
操作方式不是少報營收,而是依預設淨利率反推成本費用。
假設營收1億元,實際成本及費用6000萬元,原本帳面稅前淨利為4000萬元。如果先把帳面稅前淨利率控制在8%,也就是800萬元,就會反推出應列報的成本、費用為9200萬元。
問題來了,實際成本及費用只有6000萬元,多出來的3200萬元並沒有真實交易基礎。
假設這筆虛增成本、費用被帳載為由股東代墊,簡化分錄可能為
借:成本/費用 3200萬元
貸:其他應付款-股東(股東往來) 3200萬元
借貸平衡,但借貸平衡只代表複式簿記形式上的平衡,不代表會計事項是真實的。
損益表上,帳面稅前淨利從4000萬元降為800萬元。資產負債表上,則可能同時增加3200萬元對股東的應付款項。
股東往來本身並不可疑,要問的是股東到底有沒有真的替公司墊付這筆款項?
這也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的意義。本案中檢察官起訴的罪嫌,是第5款利用不正當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再下一層才是逃漏稅。依起訴內容兩家公司涉嫌虛增成本費用約4.37億元,按20%營所稅率計算,逃漏稅額約8747萬元。
從檢察官偵查角度,是一路逆向勾稽:
損益表→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記帳憑證(傳票)→原始憑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交易相對人→實際貨物流、勞務履行情形。
帳載成本、費用有沒有真實交易基礎?有沒有實際進貨或勞務履行?款項是否真的支付?如果沒有付款,為什麼形成對股東的應付款?股東真的有墊款嗎?資金來源又在哪裡?
真正要證明是,這只是會計判斷不同嗎?還是明知沒有真實交易基礎,卻刻意做出一筆不存在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