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健保署做的訪查紀錄是公文書,法院就要相信裡面的內容嗎?

健保署做的訪查紀錄是公文書,法院就要相信裡面的內容嗎?

作者: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

發布日期:2026.09.27

分享到
健保署做的訪查紀錄是公文書,法院就要相信裡面的內容嗎?
不是。
​
健保署認定大家診所未經醫師診斷即提供服務、甚至未實際看診卻自創就醫紀錄,追扣醫療費用、加計10倍扣減,並停止特約2個月。原審比對病患後續證詞、錄音及偵查資料後,認為12份訪查紀錄存在不少落差,因此認定健保署處分違法。
​
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也不能因為病患兩年後到法院改口,就直接否定第一次訪查紀錄。這些紀錄雖然不是因為公務員製作就當然內容真實,但部分病患在事件發生不久、自由意志下接受訪查並簽名確認,反而可能具有相當高的證明力。若後來證詞與首次陳述不同,法院必須具體說明為什麼採後者、不採前者。
​
換句話說,公文書依民訴法第355條推定的只是形式真正。確實是公務員依法製作;至於裡面記載的事情到底是不是真的,仍要綜合錄音、病歷、申報資料、證人前後陳述逐一判斷。
​
另外,若違法停約真的造成診所收益減少,也不能只因停約期間仍有自費病患,就直接認定沒有損害。
​
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