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把協力廠商的實績寫成自己公司的,也可能構成政府採購法詐術罪
把協力廠商的實績寫成自己公司的,也可能構成政府採購法詐術罪

一家公司參與政府採購評選時,A將協力廠商過去的履約實績,混充成桂富公司自己的履約經驗,放進企劃簡報書。評選委員因此誤認桂富公司具有較豐富的履約能力,給予最高分,最終由桂富公司得標。
法院認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所稱詐術,不限於假陪標或偽造其他廠商投標文件,只要使用足以使採購機關陷於錯誤的欺罔手段,使開標、評選或決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就可能成立。本案虛增履約實績直接影響評選分數並取得標案,因此成立既遂,而不是未遂。
A另成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但與詐術妨害投標屬想像競合,從一重論詐術妨害投標罪。
另外很有趣的是A雖自稱公司實際負責人,但登記代表人其實是他的兒子。法院認為第92條寫的是「代表人」,不能依罪刑法定原則擴張成「實際負責人」。但A實際處理公司業務,仍然是「其他從業人員」,所以公司照樣被罰3萬元。
花蓮地院114年度簡字第143號
法院認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所稱詐術,不限於假陪標或偽造其他廠商投標文件,只要使用足以使採購機關陷於錯誤的欺罔手段,使開標、評選或決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就可能成立。本案虛增履約實績直接影響評選分數並取得標案,因此成立既遂,而不是未遂。
A另成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但與詐術妨害投標屬想像競合,從一重論詐術妨害投標罪。
另外很有趣的是A雖自稱公司實際負責人,但登記代表人其實是他的兒子。法院認為第92條寫的是「代表人」,不能依罪刑法定原則擴張成「實際負責人」。但A實際處理公司業務,仍然是「其他從業人員」,所以公司照樣被罰3萬元。
花蓮地院114年度簡字第1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