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私自將他人私訊抱怨主管之言論轉發至百人工作群組?妨害名譽罪與洩漏業務秘密實務解析

私自將他人私訊抱怨主管之言論轉發至百人工作群組?妨害名譽罪與洩漏業務秘密實務解析

作者:蔡憲騰律師

發布日期:2026.09.23

分享到
私自將他人私訊抱怨主管之言論轉發至百人工作群組?妨害名譽罪與洩漏業務秘密實務解析

壹、事實摘要與爭點整理

  • 事實摘要
    被告 A 君與告訴人 B 君為某金融機構同部門之資深專案人員。某日深夜,B 君因專案進度遭受上級高階長官無端苛責,情緒低落下,透過一對一之私密通訊軟體(LINE)向平日看似交好之 A 君訴苦抱怨,言詞中提及「某某主管決策朝令夕改、無能瞎指揮、根本是專業吸血鬼」等私下抒發情緒之強烈負面字眼。A 君於接收該私訊後,因個人升遷競爭與私怨,竟基於損害 B 君職場人格之不法意圖,私自將該段私聊對話「完整截圖」,並於次日上班時段,直接轉發上傳至擁有逾 200 名跨部門員工、高階長官及人資主管皆在內之「全體同仁工作業務聯絡大群組」中,並公開標記該主管且發文稱:「大家看看 B 君背後是怎麼侮辱長官的」。該截圖瞬間引發全公司譁然與非議,導致 B 君當日遭停職調查並受嚴重職場霸凌與精神創傷。B 君遂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指控 A 君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及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 主要爭點
    (一)他人於一對一封閉私聊中所為之非公開情緒言論,第三人將其截圖公開散布至百人群組,是否該當刑法加重誹謗罪之要件?
    (二)行為人能否以「自己只是如實轉發原話、內容是對方自己講的」作為阻卻誹謗故意之免責藉口?
    (三)百人群組之即時對話串與截圖轉發數位足跡,在刑事法庭上具備何種科學證明力?
 

貳、法律依據與構成要件分析

  •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之意圖散布於眾
    本案刑事定罪的核心,在於私密言論被轉化為公開散布的違法性。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以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在法律評價上,一對一私訊屬於封閉、無外部公然性之私人情感傾訴領域。B 君對主管之評價並無對外散布之意思。然而,A 君將該私訊截圖並貼入高達兩百人之工作大群組,客觀上已使用「散布文字圖畫」之手段,使該貶抑主管與同仁人格之文字處於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A 君主觀上明知此舉將毀損 B 君之社會名譽與職場評價,仍執意為之,已完全該當加重誹謗罪之全部構成要件。
  • 「如實轉發」無法阻卻違法事由之確立
    A 君抗辯截圖全屬真實、字是 B 君打的。然而,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明定:「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仍應處罰)。」B 君私下對同事吐苦水抱怨主管,純屬個人私德、情緒宣洩之私人談話,與社會公共利益毫無關聯。A 君刻意將個人私聊公諸於眾以引發集體霸凌,在法理上具備實質違法性,絲毫無法藉由「內容真實」而阻卻罪名。
 

參、舉證責任與企業通訊群組匯出日誌之絕對證明力

在職場群組公開散布隱私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如下:
  • 告訴人對截圖散布與群組人數規模之舉證: 告訴人 B 君須第一時間向檢察官提出該工作群組之原始對話備份檔(包含傳送者帳號、發布時間戳記),並檢附該群組成員名冊截圖,證實群組規模達 200 人,已符合「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之公然要件。
  • 電信與軟體伺服器數位足跡之證明力: 檢察官將發函向 LINE 台灣分公司調閱發送端之 IP 登入日誌與訊息傳輸代碼。當數據確認該張圖片係自 A 君的手機裝置發出至公用群組,客觀事實即屬確立,A 君無法以帳號遭盜用卸責。
 

肆、處罰標準與加重誹謗罪之實務量刑走向

刑事法院審理後,其處罰標準走向如下:
  • 刑事判決與刑度裁量: 法院將審酌 A 君身為同僚,利用他人對其之私人信任,蓄意散布私訊引發職場毀滅性打擊,惡性重大。若未取得 B 君原諒,實務上通常判處 拘役 40 至 50 天,或 3 至 5 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 民事侵害名譽權精神慰撫金: B 君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之精神慰撫金賠償,法院實務通常裁量判命 A 君賠償 新台幣 10 萬至 25 萬元 不等,並得命其於內部發布澄清啟事以回復名譽。
 

伍、實務啟示與結語

  • 私聊截圖轉發公眾群組是刑事重罪: 職場人際往來切記謹言慎行,他人基於私交傾訴之私聊內容,絕不可擅自截圖轉傳公開。轉發私訊公審同仁,在現代法治下是實打實會留下刑事案底的加重誹謗行為。
  • 遭遇私訊遭外流公審應第一時間全程錄影存證: 被害人一旦發現自身私聊遭同事公開散布於大型群組,切莫因驚慌自行退群;應立刻對群組對話內容、成員名單進行逐頁手機螢幕錄影及公證截圖,隨後委任專業刑事律師提起告訴,依法嚴懲背信背義之侵權者。

免責聲明 本文係基於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私德無關公共利益阻卻違法限制與通訊軟體截圖轉發實務案例所進行之學術性法律分析,所有論述均屬法律意見之探討,不構成具體個案之法律建議。如有類似職場妨害名譽、私聊截圖外流涉案爭議,請洽刑事律師-蔡憲騰律師。可點選私訊官方LINE以獲取個案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