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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換約契約寫713萬元,房地合一稅的成交價額就是713萬元嗎?

作者: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

發布日期:20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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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換約契約寫713萬元,房地合一稅的成交價額就是713萬元嗎?
要看原買方實際因轉讓權利取得多少對價。

本案原告以678萬元購買預售屋,當時已付建商96萬元,之後以713萬元讓與契約。新買方支付35萬元價差給原告,並承接原告已繳的96萬元,剩下尚未支付建商的582萬元,則由新買方日後自行繳納。

原告申報時用「713萬-678萬」算出35萬元價差,再以713萬元的3%推計費用21萬3900元,因此只申報約13.6萬元所得。

但法院認為原告真正轉讓的是「預售屋購買權利」。對原告而言,實際取得的對價是返還已繳96萬元+價差35萬元=131萬元。真正投入的成本也只有已經支付的96萬元。至於剩下582萬元,原告從來沒有支付,也沒有收取,不能同時灌進售價與成本。

所以要這樣計算131萬-96萬=35萬元利益,再扣131萬×3%的推計費用3萬9300元,課稅所得就是31萬700元。持有未滿2年適用45%,應納稅13萬9815元。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稅簡字第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