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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犯錯造成公司損失,老闆可以直接扣薪水嗎? - 台中勞動契約擬定|台中勞資協調

作者:雇主的保護傘

發布日期: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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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犯錯造成公司損失,老闆可以直接扣薪水嗎? - 台中勞動契約擬定|台中勞資協調

台南勞基法課程|台中員工損害賠償講座

對企業主與主管來說,這個問題最難的地方,通常不是完全沒有規定,而是同一件事在不同情況下可能有不同法律效果。以下從資方實務角度整理處理邏輯,重點不是教公司「怎麼把員工開掉」,而是先確認管理制度、事實證據與法定程序,降低勞資爭議與勞檢風險。

 

員工做錯事,公司有損失,就能從薪水直接扣回來嗎?

這是企業最容易用『很合理』的直覺處理、卻也最容易發生爭議的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換句話說,公司不能在損失責任、金額與原因都還沒有釐清前,就直接在薪資單上寫『商品損壞扣5,000元』『客訴賠償扣3,000元』。工資是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即使員工真的有犯錯,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仍是另一個法律問題,需要分開處理。

 

員工有過失,就一定要賠全部損失嗎?

也不一定。損害賠償通常要釐清員工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行為與損失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公司本身是否也有管理或流程上的問題,以及損失金額是否真實可證明。例如新進員工因公司沒有教育訓練而操作錯誤,和員工明知禁止事項仍故意破壞設備,法律評價可能完全不同。企業如果一律把營業風險全部轉嫁給員工,容易造成不合理扣薪或賠償爭議。

 

真的需要求償,雇主比較安全的做法是什麼?

第一步先完成事實調查,保留設備紀錄、訂單資料、監視器、客訴或其他能證明損失的資料;第二步讓員工陳述原因,確認是否涉及教育訓練不足、流程缺陷或多人共同因素;第三步計算實際損害,而不是直接用公司內部自行訂定的『罰款表』。若雙方能就責任與金額達成共識,可再以書面協議處理;若無法合意,公司應評估循民事途徑請求,而不是單方面從每月工資扣除。

 

什麼情況可能不只是賠錢,還涉及解僱?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勞工若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技術、營業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可能構成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法定事由。但這裡特別強調的是『故意』及造成損害,與一般工作疏失、判斷錯誤並不相同。若只是普通過失,公司若直接套用最嚴厲的解僱條款,仍有相當風險。

 

企業怎麼預防『出包就扣薪』變成勞資爭議?

最好的方式是把損害預防放在制度前端:高風險作業要有SOP、教育訓練、權限控管與覆核機制;發生事故後則用調查、改善與責任判斷處理。這樣既能保護公司財產,也避免把每一次營運損失都簡化成從員工薪水扣錢。

 

資方管理重點有哪些?

• 不得預先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的扣抵來源。

• 先查清故意、過失、因果關係與實際損失,再談責任。

• 不要用公司自行制定的固定罰款表直接扣薪。

• 雙方可就責任與賠償協商;無法合意時,可評估民事途徑。

• 故意損耗公司財物與一般疏失的法律效果不同。

 

FAQ|雇主常見問題

Q:員工弄壞公司筆電,可以直接從當月薪水扣維修費嗎?

A:不宜直接單方面扣薪。應先確認責任、損害金額與原因,必要時協商或循民事程序處理。

 

Q:公司工作規則寫『造成損失照價賠償』就一定有效嗎?

A:仍須依個案責任與法律規定判斷,不能因內規存在就當然取得直接扣薪的權利。

 

Q:員工故意破壞公司設備,可以解僱嗎?

A:若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的故意損耗並造成損害等要件,可能構成法定解僱事由,但仍應保留證據並注意法定期間。

 

企業想把制度做完整,可以從哪裡開始?

很多勞資爭議並不是老闆故意違法,而是公司沒有把契約、工作規則、出勤、請假、加班、考核與處分流程事先整理好,等事件發生後才臨時找規定。若企業位於台中、台南,或需要安排台北、台中、台南、高雄的主管與人資教育訓練,可透過「雇主的保護傘」勞資顧問、勞資講座與勞基法課程,從實際管理情境檢視制度與執行流程。涉及個別員工終止契約、重大懲處或爭議案件時,更應依個案證據與最新法令進一步評估。

 

法規依據與參考:勞動基準法第22、26條及第12條第1項第5款;勞動部有關工資與資遣常見問答。

 

資料查閱基準: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