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從鍘美藝術節及陳幸妤事件談離婚協議書及保密協定之效果|台南律師事務所|南區律師事務所
從鍘美藝術節及陳幸妤事件談離婚協議書及保密協定之效果|台南律師事務所|南區律師事務所
就陳幸妤所涉及之離婚協議書及保密協定而言,若以我國法律觀察,首先應區分「離婚是否成立」與「協議內容是否有效」。

就陳幸妤所涉及之離婚協議書及保密協定而言,若以我國法律觀察,首先應區分「離婚是否成立」與「協議內容是否有效」。
依民法第1050條,協議離婚須以書面為之,由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生離婚效力。
至於離婚協議中另訂的財產分配、扶養、子女照顧或保密義務,原則上屬於當事人間的契約約定;只要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序良俗,且是在雙方自由意思下成立,通常具有拘束力。保密條款亦可能有效,但其範圍若過度限制言論、妨害依法應負的揭露義務,仍可能受到法院審查。
因此,若要判斷特定協議的法律效力,仍須以實際契約文字、簽署方式及是否完成離婚登記等具體事實為準,不能僅因媒體報導即認定其當然有效或無效。
依民法第1050條,協議離婚須以書面為之,由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生離婚效力。
至於離婚協議中另訂的財產分配、扶養、子女照顧或保密義務,原則上屬於當事人間的契約約定;只要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序良俗,且是在雙方自由意思下成立,通常具有拘束力。保密條款亦可能有效,但其範圍若過度限制言論、妨害依法應負的揭露義務,仍可能受到法院審查。
因此,若要判斷特定協議的法律效力,仍須以實際契約文字、簽署方式及是否完成離婚登記等具體事實為準,不能僅因媒體報導即認定其當然有效或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