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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約給付「扶養費」的求償與強制執行途徑

許多父母在離婚或親權酌定後,即便已透過協議書、調解筆錄或法院裁定確定扶養費金額,仍可能面臨對方拖欠、短付甚至完全不給付的情況。

作者:大亞法律事務所

發布日期: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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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約給付「扶養費」的求償與強制執行途徑

許多父母在離婚或親權酌定後,即便已透過協議書、調解筆錄或法院裁定確定扶養費金額,仍可能面臨對方拖欠、短付甚至完全不給付的情況。此時另一方應如何主張權利、透過何種程序求償?以下解析扶養費未依約給付時的求償與強制執行途徑。

 

一、確認扶養費是否具備「執行名義」

要能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扶養費請求權必須先具備「執行名義」,常見形式包括:

法院確定裁判:

如給付扶養費裁判、親權酌定或改定裁判。

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

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

協議內容經民間公證人或法院公證人公證,且載有願受強制執行之意旨。

 

若扶養費僅是雙方「私下簽署協議書」(未經公證或法院調解),則不具備執行名義。權利人必須先向法院聲請家事調解或請求給付扶養費,取得確定裁判或調解筆錄後,方能進一步強制執行。

 

二、聲請履行勸告

取得執行名義後,除了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權利人亦可先向第一審家事法庭聲請「履行勸告」(費用新臺幣500元),由法院或家事調查官出面通知並勸告義務人依約給付。此程序手續簡便、成本低,適合義務人並非惡意賴帳、雙方關係尚可協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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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設立的履行勸告制度,立意良善,適合雙方關係尚可協調、義務人仍有履行意願的情況。但因履行勸告不具查封財產的直接強制力,若對方已擺明惡意拖欠、搞失聯或有脫產跡象,實務上建議直接發動強制執行查扣財產,以免錯失受償先機。

 

三、聲請強制執行的主要方式

持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常見的執行方式包括:

薪資扣押:

向義務人之任職單位核發扣押及移轉命令,按月自薪資中扣款。

存款及動產、不動產查封:

查封拍賣義務人名下的存款、股票、汽機車、土地或房屋。

保單解約金扣押:

針對義務人名下具「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儲蓄險、終身壽險或投資型保單,法院得依法核發執行命令強制終止契約,並命保險公司將「解約金」給付予債權人清償扶養費(但純醫療險、傷害險等依法不得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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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免預繳執行費

一般民事金錢強制執行須由債權人預繳千分之八的執行費,但依《家事事件法》第189條規定,扶養費強制執行「暫免繳納執行費」,待日後執行有所得時再行扣還,大幅減輕單親扶養的經濟負擔。

 

四、扶養費屬於「定期給付債務」的特殊性

扶養費多屬按月給付之定期債務,許多人常擔憂「對方每個月遲繳,難道我每個月都要跑法院聲請一次?」答案是否定的,法律特別設有保護機制:

法定加速執行(家事事件法第190條):

法律明定,義務人應定期給付扶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

也就是說,只要對方拖欠或少給任一期,權利人即可就「未來到期前的扶養費」一併聲請執行!法院可直接核發扣押與移轉命令,自義務人的每月薪資持續扣款至成年為止,毋須逐月重複遞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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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研討見解(履行期限尚未屆至之扶養費請求,可否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及最高法院見解,只要義務人曾發生過「一期未完全履行」之事實,債權人對於往後履行期限尚未屆至之每月扶養費,即得聲請執行法院進行「預備查封」。

就算義務人事後補足了積欠款項,執行法院仍應對其往後各期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持續發扣押與移轉命令,整個強制執行程序並未終結,徹底保障未來每月的扶養費能如期到位。
命給付強制金(家事事件法第191條):

若義務人屢次延宕給付,法院得依聲請命其限期履行,若屆期仍不履行,得裁定命其給付「強制金」直接給付給權利人,以間接強制手段施加經濟壓力。

 

五、義務人惡意脫產或隱匿收入之因應途徑

若義務人故意轉換領現工作、隱匿財產或將資產轉移至他人名下,權利人可採取以下法律途徑:

01 查調財產與投保紀錄:

持執行名義至國稅局調取義務人之「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若懷疑對方隱匿雇主,可聲請執行法院向勞保局調取勞保投保資料,藉此查出最新的任職單位發動扣薪。

02 命據實報告財產狀況:

援引《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1項,若查無財產或不足清償,得聲請法院命義務人到庭據實報告財產狀況。

03 提起民事撤銷訴訟:

若義務人為規避債務,將名下動產或不動產無償贈與、或以顯不相當對價移轉予親友,權利人得依《民法》第244條提起訴訟撤銷該詐害債權行為,將財產回復登記後強制執行。

04 追究刑事「毀損債權罪」責任:

實務上單純不給付扶養費極難構成刑法遺棄罪;但若義務人在取得執行名義「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有刻意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等脫產行為,將涉犯《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權利人可藉此提出刑事告訴,強化施壓效果。
 

結語

面對扶養費遭拖欠,法律賦予了包含薪資彈性扣押、保單解約金執行、法定加速執行及強制金等完整的制度保障。需特別提醒的是,依《民法》第126條規定,扶養費各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5年,若長期放任對方拖欠而未中斷時效,逾期款項恐面臨罹於時效而無法追討的風險。

實務操作上從取得執行名義、追查所得保單到執行命令之攻防均涉及專業法律判斷,建議遇到拖欠情況時儘早諮詢專業律師,量身擬定最有效的追償途徑,落實未成年子女應受扶養之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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