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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及婚嫁卻劈腿悔婚?解除婚約與返還聘金、損害賠償法律分析 - 台北離婚律師推薦|士林婚前協議律師

壹、事實摘要與爭點整理
- 事實摘要
原告 A 女與被告 B 君為交往多年、論及婚嫁之情侶。雙方於半年前在家屬見證下舉行了盛大之訂婚儀式(文定),B 君當場交付新台幣 60 萬元之大定聘金及價值 20 萬元之訂婚鑽戒予 A 女。隨後,雙方共同支付了高達新台幣 50 萬元之高級婚宴場地訂金、婚紗拍攝及海外蜜月機票費用。詎料,距離正式婚禮與戶政登記僅剩一個月時,A 女偶然透過共享之平板電腦,查獲 B 君在籌備婚禮期間,竟持續與前女友發生不法外遇交往,甚至於通訊軟體上討論取消婚禮之計畫。A 女精神深受重大打擊,當下決定退婚。A 女發函向 B 君主張「解除婚約」,並要求 B 君必須負擔所有已支付之婚宴違約金及精神慰撫金;B 君則反咬 A 女片面毀婚,要求 A 女必須全額退還 60 萬元聘金及訂婚鑽戒。雙方互不相讓,遂向家事法院提起解除婚約與損害賠償之訴。 - 主要爭點
(一)訂婚(婚約)在民法上是否具備強制履行結婚之效力?遭遇他方劈腿,無過失之一方有何法定解除權利?
(二)解除婚約後,先前因訂婚所交付之聘金與鑽戒(贈與物),在法律上應如何返還?
(三)因準備結婚而白白浪費之婚宴訂金、婚紗費用及精神創傷,無過失之一方如何透過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貳、法律依據與構成要件分析
- 民法第976條婚約解除權與過失責任之歸屬
本案家事防線的核心,在於婚約效力與解除權之行使。依民法第975條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然而,婚約之解除必須具備法定事由。依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2款及第9款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與他人合意性交」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者」,他方得解除婚約。B 君於婚約期間劈腿外遇,已徹底破壞婚姻所賴以建立之忠誠與信任基礎,完全該當解除婚約之重大法定事由。A 女身為無過失之一方,依法享有發函單方解除婚約之絕對權利。 - 民法第979條之1贈與物返還與第977條損害賠償之雙軌清算
解除婚約後,雙方的財產必須依法結算。 第一,贈與物之返還(民法第979條之1):因訂定婚約而為之贈與(如聘金、鑽戒),於婚約解除時,當事人得請求返還。此項返還義務「不分過失歸屬」,因此 A 女依法確實必須將 60 萬元聘金與鑽戒返還給 B 君。 第二,損害賠償之強力反擊(民法第977條):雖然 A 女要還聘金,但法律給予無過失方強大的求償防線。依民法第977條規定,依前條解除婚約者,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害及精神慰撫金。B 君身為外遇之過錯方,必須承擔所有因悔婚導致之「財產浪費與精神創傷」賠償。
參、舉證責任與外遇對話數位足跡之證明力
在解除婚約與財產清算之爭訟中,舉證責任分配如下:- 原告對過失事由與損害單據之舉證: 原告 A 女須負起舉證責任,提出 B 君與外遇對象之通訊軟體(LINE)露骨對話截圖數位足跡,以確立 B 君之過錯。同時須提出婚宴會館沒收訂金之收據、婚紗合約及蜜月機票之退票違約金單據,精準量化財產損失。
- 數位證據之決定性心證: 該等外遇對話與違約金收據具備極高的客觀證明力,法官將直接據此認定 B 君為應負全責之有過失一方。
肆、處罰與利益分配標準(實務判決之抵銷與賠償)
家事法院經審查後,其判決與財產清算防線如下:- 雙向清算與抵銷判決: 法院將判定 A 女解除婚約合法。一方面,A 女須返還 60 萬元聘金及鑽戒;另一方面,B 君必須賠償 A 女損失之 50 萬元婚禮籌備費用,並另行賠償 A 女新台幣 30 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合計 80 萬元)。
- 實質經濟制裁: 經民法抵銷後,B 君非但拿不回全部聘金,反而還需倒賠 A 女 20 萬元現金。過錯方在法律防線內付出了沉重的經濟代價。
伍、實務啟示與結語
- 保留訂婚與婚宴花費之所有單據足跡: 籌備婚禮期間之所有大額開銷,皆應以匯款轉帳並保留合約發票。萬一不幸面臨感情破裂解除婚約,該等單據將成為要求過錯方全額賠償的最強法律武器。
- 面臨悔婚應理智啟動雙軌清算: 遭遇未婚夫(妻)外遇悔婚,切莫因憤怒而私吞聘金拒不見面,這在法律上站不住腳。應委任專業家事律師,主動發函解除婚約,並在法庭上透過民法第977條之損害賠償發動強大反擊,合法取回尊嚴與實質之財產補償。
※ 免責聲明 本文係基於我國民法親屬編婚約效力、解除婚約要件、返還贈與物及損害賠償相關實務案例所進行之學術性法律分析,所有論述均屬法律意見之探討,不構成具體個案之法律建議。如有類似悔婚、聘金返還或家事財產清算爭議,請洽家事律師-蔡憲騰律師。可點選私訊官方LINE以獲取個案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