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不動產繼承:省了土增稅,卻可能留下房地合一稅問題?
不動產繼承:省了土增稅,卻可能留下房地合一稅問題?

資料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1528133562448077&set=a.542754790985964
不動產繼承:省了土增稅,卻可能留下房地合一稅問題?
很多人第一次辦不動產繼承時,常常會有一個疑問:
「爸爸留下來的土地漲價
這麼多,為什麼繼承時不用繳土地增值稅?」
甚至會覺得:
「這樣對自己辛苦買房、買地的人,不會不公平嗎?」
這個問題,其實很值得討論。
依照現行規定,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也就是說,爸爸過世後,子女繼承土地,這一關不用先繳土地增值稅。
但這不代表國家完全沒有課稅。
因為被繼承人留下來的土地、房屋、存款、股票
等財產,原則上會進入遺產稅的計算。
所以比較精準的說法是:
繼承免土增稅,不是沒有稅,而是制度選擇用「遺產稅」處理死亡移轉。
為什麼制度要這樣設計?
因為繼承不是買賣,而是屬於被動式的移轉。
買賣土地時,賣方通常拿到現金,所以政府向賣方課土地增值稅,邏輯上比較說得通。
但繼承常常只是家人過世後,留下老家、祖產或共有不動產。
繼承人不一定有現金收入。
如果親人剛過世,馬上收到一張高額土地增值稅稅單,可能會變成:
「人剛走,稅單就來。」
甚至逼繼承人賣房、賣地來繳稅。
所以制度上選擇讓繼承這一關,先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是,重點來了。
繼承免土增稅,不代表這筆不動產未來出售都沒有稅負問題。
繼承人將來如果出售這筆土地,土地增值稅仍然要計算。
只是計算時,會以「繼承開始時的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
這個設計,確實可能讓未來出售時的土地增值稅變輕。
但很多人忽略了另一個更容易痛的地方:
房地合一稅。
尤其是被繼承人如果是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該房地,繼承人未來出售時,就可能落入房地合一稅新制。
而房地合一稅最關鍵的問題,不只是稅率,而是:
成本怎麼認定?
很多人直覺以為:
「我繼承時房子市價5,000萬,未來6,000萬賣掉,不就只賺1,000萬嗎?」
但稅法上不一定這樣看。
繼承取得房地,未來出售時,房地合一稅的成本,通常不是用繼承時的市價認定。
而是用繼承時的:
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再按CPI調整後的價值。
這個金額,往往遠低於市場價格。
所以可能出現一種情況:
市場上看起來只賺一點點,
但稅法上認定的所得卻比想像中高。
不過,這裡也有一個很多人會忽略的「緩衝設計」。
繼承人出售繼承取得的不動產時,房地合一稅的持有期間,可以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
這一點很重要。
因為房地合一稅的稅率,會受到持有期間影響。
一般來說,個人出售房地,如果持有期間越短,稅率越高;持有期間越長,稅率越低。
所以繼承人雖然可能剛繼承不久就出售,但在計算房地合一稅適用稅率時,不一定只看繼承人自己持有多久。
如果符合規定,可以把被繼承人生前持有這筆房地的期間一起併入計算。
舉例來說:
爸爸在110年買了一間房地。
爸爸在114年過世,由兒子繼承。
兒子在115年出售。
如果只看兒子自己的持有期間,好像只有1年左右,可能會落入較高稅率。
但因為這是繼承取得,計算房地合一稅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時,可以把爸爸從110年到114年的持有期間一起算進來。
這樣一來,整體持有期間就不是只看兒子繼承後的短短時間,而是可以把爸爸的持有期間也納入評估。
甚至如果是連續繼承,例如爺爺過世由爸爸繼承,爸爸過世再由兒子繼承,符合規定時,也可能把連續各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這個規定的目的,就是避免繼承人因為親人過世而被動取得不動產,卻在短期內出售時,被當成短期炒房一樣適用過高稅率。
但是要注意:
併計持有期間,主要是影響房地合一稅的適用稅率,不是把取得成本改成市價。
換句話說,房地合一稅有兩個重點要分開看:
第一個是成本。
繼承取得房地的成本,通常仍是以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再按CPI調整後計算。
第二個是稅率。
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則可以在符合規定下,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
所以,繼承房地不是一定最糟,也不是一定最省。
它可能有兩面效果:
成本面:可能偏低,導致未來出售時課稅所得變大。
稅率面:可以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可能降低適用稅率。
這兩個效果,要一起看,不能只看其中一邊。
舉例來說:
爸爸過世時,房地市價約5,000萬。
但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可能只有3,000萬。
兒子繼承時,土地增值稅是0元。
日後兒子以6,000萬出售。
從市場角度看,兒子可能覺得:
「我只是從5,000萬漲到6,000萬,只多了1,000萬。」
但從房地合一稅角度看,成本可能不是5,000萬,而是以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為基礎。
因此,稅法上認定的所得可能比想像中高。
不過,如果爸爸原本已經持有很多年,兒子出售時又可以併計爸爸的持有期間,那麼適用稅率就可能不會用最重的短期稅率。
實際申報時,當然還要再考慮相關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持有期間、自住優惠,以及被繼承人取得房地的時間等因素。
但重點是:
繼承雖然省了移轉當下的土增稅,卻可能留下未來出售時的房地合一稅成本問題。
同時,繼承人出售時,也別忘了檢查能不能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因為這可能影響適用稅率。
所以,繼承免土增稅到底公平嗎?
答案不是簡單的是或不是。
從制度面來看,繼承人沒有因為死亡移轉拿到現金,所以不在繼承當下課土增稅,有其合理性。
但從財富移轉角度來看,遺產稅有免稅額與扣除額,不動產又常以公告現值或評定現值進入稅務計算,確實可能讓擁有大量不動產的家庭,在世代移轉上享有一定稅負優勢。
所以比較精準的說法是:
繼承免土增稅,不是國家忘記課稅,而是把死亡移轉放進遺產稅體系處理。
但繼承後的不動產,未來出售時,仍然要面對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稅的整體評估。
不動產繼承:省了土增稅,卻可能留下房地合一稅問題?
很多人第一次辦不動產繼承時,常常會有一個疑問:
「爸爸留下來的土地漲價
甚至會覺得:
「這樣對自己辛苦買房、買地的人,不會不公平嗎?」
這個問題,其實很值得討論。
依照現行規定,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也就是說,爸爸過世後,子女繼承土地,這一關不用先繳土地增值稅。
但這不代表國家完全沒有課稅。
因為被繼承人留下來的土地、房屋、存款、股票
所以比較精準的說法是:
繼承免土增稅,不是沒有稅,而是制度選擇用「遺產稅」處理死亡移轉。
為什麼制度要這樣設計?
因為繼承不是買賣,而是屬於被動式的移轉。
買賣土地時,賣方通常拿到現金,所以政府向賣方課土地增值稅,邏輯上比較說得通。
但繼承常常只是家人過世後,留下老家、祖產或共有不動產。
繼承人不一定有現金收入。
如果親人剛過世,馬上收到一張高額土地增值稅稅單,可能會變成:
「人剛走,稅單就來。」
甚至逼繼承人賣房、賣地來繳稅。
所以制度上選擇讓繼承這一關,先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是,重點來了。
繼承免土增稅,不代表這筆不動產未來出售都沒有稅負問題。
繼承人將來如果出售這筆土地,土地增值稅仍然要計算。
只是計算時,會以「繼承開始時的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
這個設計,確實可能讓未來出售時的土地增值稅變輕。
但很多人忽略了另一個更容易痛的地方:
房地合一稅。
尤其是被繼承人如果是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該房地,繼承人未來出售時,就可能落入房地合一稅新制。
而房地合一稅最關鍵的問題,不只是稅率,而是:
成本怎麼認定?
很多人直覺以為:
「我繼承時房子市價5,000萬,未來6,000萬賣掉,不就只賺1,000萬嗎?」
但稅法上不一定這樣看。
繼承取得房地,未來出售時,房地合一稅的成本,通常不是用繼承時的市價認定。
而是用繼承時的:
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再按CPI調整後的價值。
這個金額,往往遠低於市場價格。
所以可能出現一種情況:
市場上看起來只賺一點點,
但稅法上認定的所得卻比想像中高。
不過,這裡也有一個很多人會忽略的「緩衝設計」。
繼承人出售繼承取得的不動產時,房地合一稅的持有期間,可以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
這一點很重要。
因為房地合一稅的稅率,會受到持有期間影響。
一般來說,個人出售房地,如果持有期間越短,稅率越高;持有期間越長,稅率越低。
所以繼承人雖然可能剛繼承不久就出售,但在計算房地合一稅適用稅率時,不一定只看繼承人自己持有多久。
如果符合規定,可以把被繼承人生前持有這筆房地的期間一起併入計算。
舉例來說:
爸爸在110年買了一間房地。
爸爸在114年過世,由兒子繼承。
兒子在115年出售。
如果只看兒子自己的持有期間,好像只有1年左右,可能會落入較高稅率。
但因為這是繼承取得,計算房地合一稅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時,可以把爸爸從110年到114年的持有期間一起算進來。
這樣一來,整體持有期間就不是只看兒子繼承後的短短時間,而是可以把爸爸的持有期間也納入評估。
甚至如果是連續繼承,例如爺爺過世由爸爸繼承,爸爸過世再由兒子繼承,符合規定時,也可能把連續各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這個規定的目的,就是避免繼承人因為親人過世而被動取得不動產,卻在短期內出售時,被當成短期炒房一樣適用過高稅率。
但是要注意:
併計持有期間,主要是影響房地合一稅的適用稅率,不是把取得成本改成市價。
換句話說,房地合一稅有兩個重點要分開看:
第一個是成本。
繼承取得房地的成本,通常仍是以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再按CPI調整後計算。
第二個是稅率。
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則可以在符合規定下,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
所以,繼承房地不是一定最糟,也不是一定最省。
它可能有兩面效果:
成本面:可能偏低,導致未來出售時課稅所得變大。
稅率面:可以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可能降低適用稅率。
這兩個效果,要一起看,不能只看其中一邊。
舉例來說:
爸爸過世時,房地市價約5,000萬。
但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可能只有3,000萬。
兒子繼承時,土地增值稅是0元。
日後兒子以6,000萬出售。
從市場角度看,兒子可能覺得:
「我只是從5,000萬漲到6,000萬,只多了1,000萬。」
但從房地合一稅角度看,成本可能不是5,000萬,而是以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為基礎。
因此,稅法上認定的所得可能比想像中高。
不過,如果爸爸原本已經持有很多年,兒子出售時又可以併計爸爸的持有期間,那麼適用稅率就可能不會用最重的短期稅率。
實際申報時,當然還要再考慮相關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持有期間、自住優惠,以及被繼承人取得房地的時間等因素。
但重點是:
繼承雖然省了移轉當下的土增稅,卻可能留下未來出售時的房地合一稅成本問題。
同時,繼承人出售時,也別忘了檢查能不能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因為這可能影響適用稅率。
所以,繼承免土增稅到底公平嗎?
答案不是簡單的是或不是。
從制度面來看,繼承人沒有因為死亡移轉拿到現金,所以不在繼承當下課土增稅,有其合理性。
但從財富移轉角度來看,遺產稅有免稅額與扣除額,不動產又常以公告現值或評定現值進入稅務計算,確實可能讓擁有大量不動產的家庭,在世代移轉上享有一定稅負優勢。
所以比較精準的說法是:
繼承免土增稅,不是國家忘記課稅,而是把死亡移轉放進遺產稅體系處理。
但繼承後的不動產,未來出售時,仍然要面對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稅的整體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