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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贈與給配偶的財產,離婚後如何處置?夫妻贈與、婚後財產與剩餘財產分配解析-離婚律師|彰化離婚律師|員林離婚律師

夫妻共同生活期間,財產移轉並不少見。房屋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配偶協助支付房貸、夫妻之間直接移轉現金或不動產,這些安排在婚姻存續期間看似單純,真正發生離婚時,卻可能立即衍生財產歸屬與剩餘財產分配的爭議。

作者:賴昱睿律師事務所

發布日期: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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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贈與給配偶的財產,離婚後如何處置?夫妻贈與、婚後財產與剩餘財產分配解析-離婚律師|彰化離婚律師|員林離婚律師
夫妻共同生活期間,財產移轉並不少見。房屋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配偶協助支付房貸、夫妻之間直接移轉現金或不動產,這些安排在婚姻存續期間看似單純,真正發生離婚時,卻可能立即衍生財產歸屬與剩餘財產分配的爭議。


尤其當一方主張「這是配偶送給我的」、「離婚時這些財產本來就不用分」,另一方則認為「房子雖然登記在對方名下,但實際上是婚後共同累積的財產」,雙方爭執的核心就不再只是財產登記名義,而是財產究竟如何取得、何時取得、資金來源為何,以及離婚時應適用何種法律規則。


因此,婚姻期間的財產移轉與離婚後的剩餘財產分配,不能分開看待。






一、夫妻婚姻期間互相贈與,離婚時如何分?


因受贈而取得的財產,屬於民法第1030條之1所稱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並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計算範圍。換言之,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將自己名下的現金、不動產或其他財產無償贈與另一方,受贈的一方取得該財產後,原則上並不會因離婚而必須將該筆財產重新拿回來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財產取得原因必須具體釐清。實務上,財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並不當然代表該財產就是婚姻期間的贈與;反過來,雙方曾經共同負擔購屋款或房貸,也不當然代表受贈的一方就不能主張財產屬於自己。



 


二、父母在婚姻期間贈與子女的財產,離婚時要不要分給配偶?


原則上也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像是丈夫婚後接受父母贈與一筆現金,並以該筆資金購買不動產;或者妻子父母直接將房屋贈與女兒,這類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的計算。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法院在處理財產爭議時,看的不只是最後「房子登記誰的名字」,而是整體財產形成過程。


假設一間房屋總價1,500萬元,父母婚後贈與子女500萬元作為頭期款,其餘1,000萬元由夫妻共同負擔房貸,離婚時究竟應如何計算?便不能簡單用「父母送的,所以整間房子都是受贈財產」一語帶過。


此時必須進一步釐清
贈與的客體究竟是現金,還是房屋本身以及後續房貸清償財產增值等因素所形成的法律關係。這也是婚姻財產案件真正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



 


三、房子贈與給配偶,房貸也會一併移轉嗎?


房屋所有權移轉與銀行貸款債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例如丈夫名下有一間仍有房貸的房屋,婚姻期間將房屋贈與妻子並完成所有權移轉,但原本向銀行借款的債務人仍然是丈夫,此時便可能出現「房子已經是妻子的,但貸款仍由丈夫負擔。」如果夫妻之間原本的安沒有同步處理貸款、抵押權及債務承擔問題,便不會移轉若沒有共識,離婚後容易產生新的爭議。


辦理不動產贈與時,不能只處理地政機關的所有權移轉,也應同步確認貸款契約、抵押權設定及銀行是否同意債務承擔或債務人變更房屋過戶,不等於貸款債務自動過戶。



 


四、離婚前把財產送給親友,真的可以避免剩餘財產分配嗎?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規定,夫妻一方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


如果一方已經知道婚姻即將終止,卻在離婚前將名下房屋低價出售、無償贈與親友,或透過其他財產處分方式刻意降低自己的財產數額,不能僅因形式上已經完成移轉,就認為剩餘財產分配因此失去計算基礎。


法律處理的重點,在於該財產處分是否具有
減少他方剩餘財產分配的目的也就是說,財產移轉的時間、交易價格、交易對象、資金流向及婚姻關係當時的狀態,都可能成為法院判斷的重要資料。



 


五、離婚前五年內的所有財產處分,都會被追回嗎?


「五年」並不是指只要一方在離婚前五年內處分財產,就一律被追回。真正的法律要件是,該處分行為具有減少他方剩餘財產分配的目的


例如,一方正常出售自有房屋,用所得款項清償既有債務,或者因正常生活、投資及事業經營而處分財產,與明知即將離婚而刻意將財產贈與親友,法律評價並不相同。因此,若主張對方有惡意脫產,不能只提出「他在五年內把房子賣掉」這一件事情,而應進一步提出財產移轉時間、交易價格、雙方關係、資金流向及婚姻關係變化等證據,證明該處分確實涉及減少剩餘財產分配的目的。



 


六、離婚協議約定把房子給配偶,需要繳贈與稅嗎?


如果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就財產分配作成明確約定依離婚原因而移轉財產,其性質與單純的夫妻贈與並不相同,稅務處理也不能一概而論。


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由一方移轉財產給另一方,通常是基於離婚後財產分配、扶養、損害賠償或其他離婚法律關係所為的給付,並非當然等同於一般贈與。


但這裡最需要注意的是「協議內容」與「實際移轉」是否一致?例如離婚協議明確約定房屋歸妻子所有,丈夫依約辦理移轉,與離婚後丈夫又另外無償移轉一筆原本未列入協議的財產給妻子,在法律及稅務上的評價並不相同,不能簡化成「只要離婚就全部免贈與稅」,而應依財產移轉原因、協議內容及實際交易情況,判斷是否涉及贈與及相關稅負。



 


七、夫妻之間說「這是送你的」,法律上就算完成贈與嗎?


贈與契約的成立,涉及當事人間是否具有贈與的合意?而不動產贈與還涉及書面契約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問題。


尤其夫妻共同生活期間,財產經常混合使用,像是丈夫出錢買房、妻子負擔裝修,雙方共同繳納房貸,最後房屋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事後再主張「當初就是送給我的」,若沒有契約、匯款紀錄、對話內容或其他證據,雙方對於當初財產安排的理解可能完全不同。


離婚財產爭議中,真正需要確認:


(一)財產由誰取得?

(二)取得時間是在婚前還是婚後?

(三)取得原因是買賣、贈與、繼承或其他法律原因?

(四)資金究竟由誰提供?

(五)是否存在明確的贈與合意?

(六)財產取得後由誰負擔貸款及其他支出?


上述資料都可能直接影響最終的財產認定。



 


八、離婚財產分配,不能只看現在名下有多少財產


夫妻財產案件真正困難的地方,在於「現存財產」只是計算的結果,而不是全部答案。
依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處理離婚財產時,除了確認房屋、土地、存款、股票等財產之外,也必須釐清
婚前財產婚後取得財產無償取得財產婚後債務以及離婚前是否存在為減少他方分配而處分財產的情形。



 


九、離婚前進行財產移轉,最需要注意的是什麼?


當雙方有共識準備離婚時,如果雙方已經開始處理房屋、土地、存款或其他高價值財產,最好先把完整財產沿革整理出來,包括取得時間、取得原因、資金來源、貸款清償紀錄、贈與契約、買賣契約及歷次移轉資料。尤其是涉及父母贈與、不動產移轉、夫妻互贈或大額資金往來的案件,更不能只憑雙方口頭約定處理,因為一旦進入離婚訴訟,原本看似單純的財產移轉,都可能成為法院判斷剩餘財產範圍的重要資料。




夫妻財產爭議並不是單純比較兩個人的財產總額,而是必須將每一項重要財產逐一拆解,確認其取得原因及法律性質。父母贈與的現金、不動產,原則上屬於無償取得財產;夫妻間成立的贈與,也涉及贈與契約是否成立及履行;婚後購買的不動產,則必須進一步分析購買資金、貸款、登記及財產形成過程。


至於離婚前五年內的財產處分,如果涉及減少他方剩餘財產分配的目的,法律亦設有追加計算機制,並非完成所有權移轉後,就能當然排除於分配範圍之外。


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給付,也應將具體財產、給付原因及履行方式清楚記載,避免協議內容與後續財產移轉產生落差,進一步衍生民事或稅務爭議。





離婚財產分配,真正困難的從來不是把財產「分一半」,而是先確認哪些財產依法可以分、哪些財產依法不應列入,以及離婚前的財產安排是否已經影響另一方的分配權利。一紙贈與契約、一筆父母匯款、一間登記在配偶名下的房屋,都可能成為離婚財產訴訟中的關鍵證據。處理離婚之前,先把財產的取得原因與流向釐清,才能真正判斷自己依法可以主張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