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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欠租不搬?催告、遷讓訴訟與執行指南
房客積欠租金又拒絕搬離,是房東最常遇到、也最容易處理錯誤的糾紛。

房客積欠租金又拒絕搬離,是房東最常遇到、也最容易處理錯誤的糾紛。許多房東急於收回房屋,選擇自行換鎖、斷水斷電,或直接進屋搬動房客物品,結果非但無法合法收回房屋,反而讓自己從「債權人」變成「被告」。
要合法、有效率地處理欠租不搬的房客,必須遵守以下步驟:確認欠租事實與租約性質、催告、終止租約、提起遷讓訴訟並聲請強制執行。以下逐一說明,並特別提醒「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專法)與一般房屋租賃在規定上的關鍵差異。
若房客在催告期限內仍未繳清,房東才能進入下一步終止租約。
目前法院見解確有分歧,主要分為以下兩派:

常見問題Q&A
Q1:房客只欠一個月房租,我可以馬上終止租約嗎?
不行。終止門檻是「積欠達2個月租額」且須先經過催告。若房客當初有繳2個月押金,實務上因法院見解分歧,保守做法通常會等到「總共欠滿4個月(扣除2個月押金後,還欠2個月)」,才會正式啟動終止租約程序(詳見上方說明)。欠租未達此門檻時,房東僅能請求給付積欠租金,不能直接解約趕人。
Q2:房客積欠的管理費、水電費,可以一起算進「2個月租額」的門檻嗎?
原則上「租金」與「其他費用」是分開計算的。雖然租賃專法將兩者並列為終止事由,但實務上容易產生爭議。建議在存證信函中,將租金與其他費用分別列明金額,避免因計算錯誤導致終止失效。
Q3:沒有簽書面租約(僅口頭約定),可以趕房客走嗎?
可以,口頭租約一樣受法律規範,但舉證會相對困難。房東需透過轉帳紀錄、對話截圖(如LINE)證明租賃關係與欠繳事實。強烈建議日後出租一律簽訂書面契約,以降低風險。
Q4:房客搬走後留下的家具雜物,我可以直接丟掉嗎?
不建議直接丟棄。住宅租賃第12條須先「定相當期限書面催告」房客取回,屆期未取才視為拋棄,處理費可由押金扣除。一般租賃也建議比照辦理,並拍照錄影清點過程,自保免挨告。
Q5:遷讓房屋訴訟大概要花多久時間?
依案件複雜度、房客是否到庭答辯而定,快則數月,慢則可能拖到一年以上;若房客上訴,時間會更長。這也是為何強烈建議簽約時將租約公證,違約時即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省去漫長的訴訟期。
Q6:租約已經公證,是不是就可以自己找鎖匠把房客物品搬出去?
不可以。公證只是讓房東取得「執行名義」免打官司,但取回房屋仍須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公權力介入辦理。自行進屋處理同樣可能觸犯侵入住宅、毀損、竊盜等刑責。
結語
處理欠租不搬的房客,看似只是「發函、告人、執行」三個動作,實際上每個環節都有嚴格的法定要件與時間限制。稍有疏漏,就可能讓房東前功盡棄。若您正面臨相關困擾,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檢視租約、計算扣除押金後的正確欠款額度,並擬定最有效率的處理方式。
要合法、有效率地處理欠租不搬的房客,必須遵守以下步驟:確認欠租事實與租約性質、催告、終止租約、提起遷讓訴訟並聲請強制執行。以下逐一說明,並特別提醒「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專法)與一般房屋租賃在規定上的關鍵差異。
一、第一步:確認欠租事實,並判斷租約類型
在採取任何行動前,房東應先釐清兩件事:- 精算欠租金額:核對租金到期日與實付餘額,並區分租金與管理費、水電費(這些通常不能合併計入欠租門檻)。同時確認房客已繳交的押金金額,這會影響「是否已達終止門檻」的認定。
- 確認租約性質:這是最重要的基礎。凡以「出租供居住使用」為目的的租賃,原則上適用租賃專法;供營業使用(如店面、辦公室)則回歸民法及土地法。兩者終止程序的差異如下表:
| 項目 | 一般房屋租賃 (如商辦、店面) | 住宅租賃契約 (適用租賃專法) |
| 終止門檻 | 積欠租金達2個月租額 | 積欠租金或費用達2個月租額,經催告仍拒繳 |
| 終止前置期間 | 定相當期限催告,期限屆滿仍不給付即可終止 | 除催告外,須於終止前30日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
| 押金上限 | 依契約約定,無明文上限 | 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租賃專法第7條) |
| 遺留物處理 | 無專法規範,依民法及實務見解處理 | 應定相當期限催告取回,屆期未取回視為拋棄,處理費可從押金扣除 |
提醒:
房東常誤以為「欠租滿2個月」就能終止住宅租約,卻忽略了租賃專法要求的「終止前30日書面通知」。少了這道程序,終止可能被法院認定不合法,導致訴訟功虧一簣。
二、第二步:合法催告
催告是終止契約前不可省略的程序。催告應以存證信函為之,並明確載明以下三點:- 積欠租金(或費用)的期間、計算方式與應付金額
- 給予相當期限限期繳納(通常為7~10天)
- 明確表示「逾期未繳,將依法終止租約」之意旨
若房客在催告期限內仍未繳清,房東才能進入下一步終止租約。
三、第三步:終止租約(為何實務上常說要等欠滿4個月?)
這是決定訴訟成敗的關鍵爭點:計算「欠租是否達2個月」時,要不要先扣掉房客當初繳的押金?目前法院見解確有分歧,主要分為以下兩派:
- 實務多數見解:依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516號判例意旨,類推適用《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之規定。此派認為,應先以押金抵償後,餘額仍達2個月租額,始得終止租約(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25號民事判決參照)。
- 《租賃專法》施行後之新見解:《租賃專法》第10條規定,條文僅明定積欠「2個月租額」,並未明文要求須先扣抵押金。此派認為,只要積欠達2個月租額,不論押金扣抵後餘額為何,房東均得終止契約(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48號民事判決參照)。
律師建議:直接記住「欠滿4個月」的安全門檻
由於住宅押金最高為2個月,在法院尚未統一見解前,最保守且能避免敗訴的作法是:等房客「總共欠滿4個月房租」,先扣掉2個月押金後,確認「餘額」仍達2個月(含)以上之租額,此時再發出終止通知,較能降低爭議風險。
但個案仍應視承審法院見解、押金實際金額及租約類型(定期/不定期)具體判斷,切勿將「欠滿4個月」誤認為絕對安全的法定標準。
四、第四步:提起遷讓訴訟
租約合法終止後,房客即成為無權占有人。若房客仍拒絕搬離,房東不能自行換鎖、斷水斷電或進屋搬動物品,只能透過法院程序取回房屋。- 租約有公證:若公證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且符合公證法規定,房東可直接持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毋須起訴。
- 租約未公證:須向法院提起「遷讓房屋」訴訟。除請求房客騰空返還房屋外,可一併請求積欠租金、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如有約定違約金,可一併請求。
蒐證提醒:
法院會審查催告是否合法送達、終止程序是否完備。前三步驟留存的存證信函回執、匯款紀錄、欠費紀錄,都是不可或缺的證據。
五、第五步:聲請強制執行
取得確定判決或公證書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注意以下兩個重點:- 執行方法不同:「金錢給付(討回租金)」與「返還房屋(趕走房客)」是兩種不同的執行程序,聲請時應分別敘明。
- 遺留物處理:依租賃專法第12條,房東須以書面催告房客限期取回遺留物,屆期未取才視為拋棄所有權。若是無專法適用的一般房屋,也強烈建議比照辦理,並全程拍照錄影存證,避免遭反咬竊盜、侵占或毀損。

常見問題Q&AQ1:房客只欠一個月房租,我可以馬上終止租約嗎?
不行。終止門檻是「積欠達2個月租額」且須先經過催告。若房客當初有繳2個月押金,實務上因法院見解分歧,保守做法通常會等到「總共欠滿4個月(扣除2個月押金後,還欠2個月)」,才會正式啟動終止租約程序(詳見上方說明)。欠租未達此門檻時,房東僅能請求給付積欠租金,不能直接解約趕人。
Q2:房客積欠的管理費、水電費,可以一起算進「2個月租額」的門檻嗎?
原則上「租金」與「其他費用」是分開計算的。雖然租賃專法將兩者並列為終止事由,但實務上容易產生爭議。建議在存證信函中,將租金與其他費用分別列明金額,避免因計算錯誤導致終止失效。
Q3:沒有簽書面租約(僅口頭約定),可以趕房客走嗎?
可以,口頭租約一樣受法律規範,但舉證會相對困難。房東需透過轉帳紀錄、對話截圖(如LINE)證明租賃關係與欠繳事實。強烈建議日後出租一律簽訂書面契約,以降低風險。
Q4:房客搬走後留下的家具雜物,我可以直接丟掉嗎?
不建議直接丟棄。住宅租賃第12條須先「定相當期限書面催告」房客取回,屆期未取才視為拋棄,處理費可由押金扣除。一般租賃也建議比照辦理,並拍照錄影清點過程,自保免挨告。
Q5:遷讓房屋訴訟大概要花多久時間?
依案件複雜度、房客是否到庭答辯而定,快則數月,慢則可能拖到一年以上;若房客上訴,時間會更長。這也是為何強烈建議簽約時將租約公證,違約時即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省去漫長的訴訟期。
Q6:租約已經公證,是不是就可以自己找鎖匠把房客物品搬出去?
不可以。公證只是讓房東取得「執行名義」免打官司,但取回房屋仍須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公權力介入辦理。自行進屋處理同樣可能觸犯侵入住宅、毀損、竊盜等刑責。
結語處理欠租不搬的房客,看似只是「發函、告人、執行」三個動作,實際上每個環節都有嚴格的法定要件與時間限制。稍有疏漏,就可能讓房東前功盡棄。若您正面臨相關困擾,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檢視租約、計算扣除押金後的正確欠款額度,並擬定最有效率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