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的行政責任-吊扣/吊銷駕照
撞到車離去會面臨什麼處罰?駕照被扣了還有機會拿回來嗎?

發生車禍時,很多人以為「只要沒人受傷就不算肇事逃逸」,或是「根本沒感覺撞到,開走應該沒關係」。直到收到舉發單或監理站的裁決書,才驚覺自己除了面臨罰鍰、駕照被吊扣甚至吊銷的困境。
對大多數人來說,沒有駕照就等於無法上下班、接送小孩或靠載貨維生。到底撞到車離去會面臨什麼處罰?駕照被扣了還有機會拿回來嗎?
以下整理肇事逃逸行政責任的法規、常見迷思,以及行政訴訟爭取翻案時的關鍵爭點。
一、現行法規:肇事逃逸行政責任總整理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2條,只要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依法就有「留在現場、救護或採取適當措施、告知姓名並報警」的義務。無論有沒有人傷亡,只要擅自離開,都會面臨行政處罰:
事故情節 | 行政罰鍰 | 駕照處分 | 刑事責任關係 |
無人傷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 | 1,000元~3,000元 | 吊扣駕照1~3個月 | 無刑事責任 |
致人受傷+逃逸 | 3,000元~9,000元 | 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 | 涉《刑法》§185-4前段(6月~5年有期徒刑) |
致人重傷或死亡+逃逸 | 3,000元~9,000元 | 吊銷駕照(原則上終身不得考領*) | 涉《刑法》§185-4後段(1年~7年有期徒刑) |
特別提醒
「吊銷駕照」的核心條件是「逃逸」,而不是單純因為「有人受傷」。如果發生車禍有人受傷,但駕駛人有停下來救護並報警(沒有逃逸),就只會面臨一般的違規罰鍰,不會被吊銷駕照。
*註:被處分「終身不得考領駕照」者,若符合法規的等待年限與特定條件(本條例第67條之1),仍可向監理機關重新申請考領。
二、常見的法令觀念誤區
監理機關在裁決時通常採嚴格標準,但在法院的司法實務中,以下幾種常見狀況有爭取和翻案的空間:
「沒人受傷」依然算肇事逃逸
許多人以為沒人受傷不罰肇逃,就可以直接開走。但交通法規明確規定:就算只是刮傷車子(純財損),擅自離開一樣違規,駕照可能會被吊扣1~3個月。
刑事獲不起訴,行政未必沒事
刑事與行政是分開處理的。依《行政罰法》第26條刑事優先原則,刑事偵查或判決的結果,並不必然拘束行政機關與行政法院。因此,即使刑事獲不起訴或緩起訴,監理機關仍得獨立進行處分。
- 法院見解:刑法「肇事逃逸罪」主觀上必須有「逃避責任的故意」;而行政處分是針對「未依規定處置、未報警」的行為。兩者要件不同,因此刑事不起訴、緩起訴,行政機關仍可獨立處分(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4年度交上字第181號行政判決)
救濟關鍵
不起訴或緩起訴書中的「理由」至為重要。若檢察官的理由已直接否定「逃逸事實」或未說明理由,說服力較強。
事故發生在「非公用道路」
交通法規處罰的「道路」,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
如果事故發生在有門禁管制、非供一般大眾自由進出的封閉式社區地下室或廠區內,原則上不適用這項規定。這類案件能否爭取成功,高度取決於現場門禁紀錄、社區規約等證據。
三、行政訴訟爭取翻案的4大關鍵爭點
1.「逃逸」是否以「故意」為必要?
- 法院立場:應限於故意才能成立,並無過失逃逸可言。但「逃逸」不以明知為限,如果駕駛人預見可能撞到卻仍離去(未必故意),法院多半會維持原處分。
- 翻案機會:法院認為吊銷駕照處分極重,應限於「知悉肇事後仍有意離去」,不應處罰不知情者(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2759號、113年度交字第216號行政判決)。
關鍵作法
單純口頭說「我不知道」沒用,必須透過行車紀錄器、路口監視器、兩車損壞部位比對等客觀證據,證明自己當時確實不知情。
2.處分是否過重?(比例原則)
現行規定只要「有人受傷+離去」,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吊銷駕照3年。若個案中車損極微、對方傷勢極輕,可以在訴訟中主張處罰過重、不合比例原則。
3.客觀處置行為之認定
如果撞到後曾下車查看、留下聯絡方式,或因為要緊急送醫、通報警消而暫時離開,都可以作為「沒有逃逸意圖」的證明。
另外,事後與對方達成民事和解、理賠,僅屬民事責任之履行,與逃逸違規事實之判斷無關,不宜作為主要抗辯依據。
4.舉證責任
監理機關就「逃逸」之主觀故意(或未必故意)要件,依法應負客觀舉證責任,證明程度須達到使法院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若相關事證(如監視器影像、車損比對、警詢筆錄)仍不足以證明駕駛人主觀上「知悉」肇事,即應為有利受處分人之認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交字第423號判決參照)。
結語
駕照攸關個人生計與日常生活,若對吊扣或吊銷處分存有疑慮,務必注意收到裁決書後30日內的訴訟期限。及早還原事故過程、妥善保存行車紀錄器與照片等相關事證,才能在救濟程序中有效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