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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海砂屋結構安全堪慮?

作者:蔡憲騰律師

發布日期: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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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海砂屋結構安全堪慮?

壹、事實摘要與爭點整理

  • 事實摘要
    原告 A 君為高階商務人士。多年前,A 君向出賣人 B 君購買一間位於精華區、屋齡約三十年之中古住宅,總價新台幣 2000 萬元。於交易簽約時,B 君於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之「是否曾做過高氯離子建物(海砂屋)檢測」欄位勾選「否/不知道」。交屋兩年後,A 君因室內進行局部裝修,拆除天花板時驚覺多處混凝土塊無預警剝落、內部鋼筋嚴重鏽蝕膨脹。A 君隨即委託專業檢驗機構進行採樣,檢測結果顯示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高達 1.2 kg/m³,遠超國家安全標準,確定為典型之「海砂屋(高氯離子建築物)」。A 君認該房屋結構安全受損嚴重,向 B 君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 2000 萬元價金;B 君則援引民法第365條抗辯「交屋已超過兩年,買受人早逾越六個月通知檢查之除斥期間,且合約載明採現況交屋」,拒絕退款。A 君遂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除契約與返還價金。
  • 主要爭點
    (一)中古屋存在高氯離子(海砂屋)導致結構安全堪慮,是否構成民法物之瑕疵擔保之「重大瑕疵」?
    (二)隱蔽性之高氯離子瑕疵,買受人在交屋兩年後始發現並通知,是否已逾越民法第365條之法定除斥期間?
    (三)買買合約約定「現況交屋」,是否能免除出賣人對建物結構安全瑕疵之法定義務?
 

貳、法律依據與構成要件分析

  • 海砂屋屬於減少預定效用與價值之重大瑕疵(民法第354條)
    本案民事維權防線的核心,在於瑕疵之嚴重性。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房屋之居住安全屬於契約預定效用之「核心本質要件」。混凝土氯離子過高會導致鋼筋加速鏽蝕、結構耐震能力嚴重下降,依社會通念屬於減少通常效用與交易價值之重大瑕疵,B 君依法必須負擔無過失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隱蔽瑕疵與除斥期間之計算(民法第356條與第365條)
    B 君抗辯 A 君逾越六個月除斥期間。然依民法第356條第3項規定,不能即知之瑕疵(隱蔽瑕疵),日後發現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民法第365條第1項規定,解約或減價權,自買受人「通知後六個月內」或「交物後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海砂屋瑕疵掩蓋於裝潢內部,屬於典型不能即知之隱蔽瑕疵。A 君於交屋後二年發現並「第一時間通知 B 君,且於通知後六個月內提告」,並未超過五年總上限,其解約防線完全合法。
 

參、舉證責任與專業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之科學證明力

在海砂屋房屋瑕疵之民事爭訟中,關於氯離子含量與瑕疵形成時間,舉證責任分配如下:
  • 原告對氯離子超標之舉證: 原告 A 君須提出符合 CNS 國家標準之鑽心採樣檢測報告數位足跡,證明氯離子含量確實超標。
  • 法院囑託專業技師公會鑑定: 法院在審理中,會囑託「土木技師公會」或「結構技師公會」派員進行全屋結構安全鑑定。鑑定報告若認定「房屋耐震能力不足、具結構危險,必須拆除重建或大幅補強」,該科學鑑識報告在法庭上具備絕對之證明力,直接奠定解約基礎。
 

肆、處罰標準與利益分配標準(實務判決之全額退款)

民事法院在審查完鑑定報告後,其最終之判決與利益返還標準如下:
  • 判決解除買賣契約與全額退款: 法院認定海砂屋瑕疵情節重大,買受人堅持解約顯公平,將判決兩造行使民法第259條回復原狀義務。出賣人 B 君應將受領之 2000 萬元價金加計年息 5% 法定利息全額退還 A 君;A 君則將房屋產權移轉返還 B 君。
  • 現況交屋特約無效: 法院認定結構安全瑕疵不可透過「現況交屋」免責,該免責條款依法歸於無效。
 

伍、實務啟示與結語

  • 中古屋買賣應堅持進行氯離子檢測: 購買屋齡較老之中古屋時,消費者應於合約中加註「買受人有權自費進行高氯離子檢測,若超標出賣人應無條件退款」,從源頭預先建構防線。
  • 發現隱蔽瑕疵應立即發函保全時效: 發現天花板剝落等海砂屋疑慮時,應第一時間委任專業律師發行存證信函通知出賣人,並於通知後六個月內提起訴訟,方能在合法的民事防線內捍衛自身巨額財產。
免責聲明 本文係基於我國民法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海砂屋隱蔽瑕疵與不動產交易訴訟案例所進行之學術性法律分析,所有論述均屬法律意見之探討,不構成具體個案之法律建議。如有類似房屋瑕疵或買賣退款糾紛,請洽民事律師-蔡憲騰律師。可點選私訊官方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