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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方式有幾種?
一份合法、清晰的遺囑,能有效避免親屬間的猜忌與爭議,確保財產能依照您的自由意志進行分配。

預先設立遺囑並非觸霉頭,而是對家人最深切的體貼。一份合法、清晰的遺囑,能有效避免親屬間的猜忌與爭議,確保財產能依照您的自由意志進行分配。
我國《民法》針對遺囑的設立,規定了極為嚴格的法定要件。只要不符合要件,遺囑就可能面臨無效風險。以下解析現行法律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協助您評估最適合的規劃方式:
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完成,是最便利的遺囑形式。
•成立要件:遺囑人必須「親筆書寫」遺囑全文,絕對不能利用打字機、電腦打字列印,或先影印再簽名,並需親自記明「年、月、日」與親自簽名。若內容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民法第1190條)。(二)公證遺囑
經公證人依法定之公證程序作成的遺囑。
•成立要件:需親自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於見證人全程在場的情況下,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後,經遺囑人認可,最後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民法第1191條)。(三)密封遺囑
若希望遺囑內容絕對保密,但又想借助公證程序確保遺囑存在,可選擇此方式。
•成立要件:遺囑人親自書寫或委請他人繕寫後,於遺囑上簽名並密封,再於「封縫處」簽名。接著,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為自己的遺囑(民法第1192條)。(四)代筆遺囑
由見證人代為撰寫,任何人皆可適用。實務上常見於立遺囑人單純希望由專業人士代為處理,或因年邁、生病、不識字而無法親自執筆的狀況。
•成立要件:需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遺囑人口述意旨後,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最後由全體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民法第1194條)。遺囑人若因故不能簽名,亦得依公證遺囑之規定,由代筆人記明事由,按指印代之。
(五)口授遺囑
此為非常時期的權宜之計,僅限於立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使用上述四種方式時才能採用。
•成立要件:需有「二人以上」見證人。可由遺囑人口述意旨,見證人之一據實筆記並記明年月日,同行簽名;或由遺囑人口述意旨及姓名年月日,全部予以錄音並當場密封,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民法第1195條)。
常見問答Q&A
Q1:我可以把財產全部留給其中一個孩子,一毛錢都不分給其他人嗎?
法律上有「特留分」的規定,這是為了保障每位法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比例。即使您在遺囑中註明將財產全數留給特定對象,其他繼承人依然有權主張其「特留分」。若想在最大程度內將財產集中分配,建議透過律師協助,結合生前贈與、保險或信託等工具進行綜合規劃。
Q2:如果我立了好幾份遺囑,到底以哪一份為準?
根據《民法》規定,如果前後設立的遺囑內容有牴觸,會以「日期最新(最後訂立)」的遺囑為準。若遺囑內容與生前處分財產的行為有衝突,則視為撤回該部分的遺囑。
Q3:見證人有資格的限制嗎?
有。《民法》第1198條對見證人的資格有嚴格限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
Q4:立遺囑一定要找律師嗎?自己寫不行嗎?
法律並未強制規定立遺囑必須找律師。然而,遺囑的法定要件非常嚴格(例如:電腦打字卻未親筆簽名、少寫了日期、塗改未依法註明字數等),只要稍有瑕疵就可能被判定無效。委託專業律師協助草擬、審閱與見證,能確保格式完全合法,並預先防範未來可能的訴訟爭點。
結語
法律對於遺囑要件的規定極其嚴格,實務上,一份立意良善的遺囑,往往可能因為漏寫一個日期、塗改未依法註明字數,或是見證人不小心找了晚輩親戚擔任等微小瑕疵,最終被法院判定為「全份無效」。
一份無效的遺囑,在法律上等同於從未設立,不僅無法實現您的初衷,更可能引發後續更複雜的家族紛爭。在規劃這份重要的文件時,務必謹慎檢視每一項法定細節。若您對於格式或要件有任何疑慮,透過客觀的專業法律審閱來把關,將是確保您的意志能毫無阻礙傳遞的最穩妥作法。
※備註:本文係依2026年8月現行法及實務見解撰寫,如法規或實務見解嗣後修正,請以最新規定及個案諮詢結果為準。
我國《民法》針對遺囑的設立,規定了極為嚴格的法定要件。只要不符合要件,遺囑就可能面臨無效風險。以下解析現行法律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協助您評估最適合的規劃方式:
一、遺囑的種類
(一)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完成,是最便利的遺囑形式。
•成立要件:遺囑人必須「親筆書寫」遺囑全文,絕對不能利用打字機、電腦打字列印,或先影印再簽名,並需親自記明「年、月、日」與親自簽名。若內容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民法第1190條)。
隱密性高且無須見證人,但容易因筆跡真偽或塗改方式不符法定程序而引發爭議。
經公證人依法定之公證程序作成的遺囑。
•成立要件:需親自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於見證人全程在場的情況下,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後,經遺囑人認可,最後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民法第1191條)。
口述必須以「言詞」為之,不能用點頭、搖頭或搖手等肢體動作表達。若遺囑人因故不能簽名,公證人會記明事由,讓遺囑人按指印代替。
若希望遺囑內容絕對保密,但又想借助公證程序確保遺囑存在,可選擇此方式。
•成立要件:遺囑人親自書寫或委請他人繕寫後,於遺囑上簽名並密封,再於「封縫處」簽名。接著,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為自己的遺囑(民法第1192條)。
如果遺囑不是由本人親筆書寫,必須向公證人陳述繕寫人的姓名與住所。
由見證人代為撰寫,任何人皆可適用。實務上常見於立遺囑人單純希望由專業人士代為處理,或因年邁、生病、不識字而無法親自執筆的狀況。
•成立要件:需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遺囑人口述意旨後,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最後由全體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民法第1194條)。遺囑人若因故不能簽名,亦得依公證遺囑之規定,由代筆人記明事由,按指印代之。
法院實務認可,代筆的「筆記」可用電腦打字等自動化機器製作,不限於親筆書寫,「筆記、宣讀、講解」可由不同見證人分工完成。
律師建議:
實務上常見家屬爭執「遺囑人口述時到底能不能清楚表達意思」,因此建議兼採代筆及公證方式,並全程錄影,甚至可先請醫師鑑定遺囑人心智狀況,以杜絕後續質疑。
此為非常時期的權宜之計,僅限於立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使用上述四種方式時才能採用。
•成立要件:需有「二人以上」見證人。可由遺囑人口述意旨,見證人之一據實筆記並記明年月日,同行簽名;或由遺囑人口述意旨及姓名年月日,全部予以錄音並當場密封,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民法第1195條)。
這是針對臨終或危急狀況的緊急適用,效力具有暫時性。一旦遺囑人恢復健康或狀態解除,能以其他方式立遺囑滿「三個月」後,該口授遺囑即自動失效。
二、五種法定遺囑比較表
| 遺囑類型 | 主要特點 | 是否需親筆書寫 | 見證人 | 公證人 |
| 自書遺囑 | 追求最高隱密性、隨時可寫 | 必須全文親筆 | 不需要 | 不需要 |
| 公證遺囑 | 法律效力最穩定,格式爭議最少 | 不需要 | 2人以上 | 需要 |
| 密封遺囑 | 內容絕對保密,且具公證紀錄 | 僅需親筆簽名 | 2人以上 | 需要 |
| 代筆遺囑 | 欲交由他人撰寫(任何人皆可) | 不需要(可打字) | 3人以上 | 不需要 |
| 口授遺囑 | 僅限生命危急、臨終緊急狀況 | 不需要 | 2人以上 | 不需要 |
常見問答Q&AQ1:我可以把財產全部留給其中一個孩子,一毛錢都不分給其他人嗎?
法律上有「特留分」的規定,這是為了保障每位法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比例。即使您在遺囑中註明將財產全數留給特定對象,其他繼承人依然有權主張其「特留分」。若想在最大程度內將財產集中分配,建議透過律師協助,結合生前贈與、保險或信託等工具進行綜合規劃。
Q2:如果我立了好幾份遺囑,到底以哪一份為準?
根據《民法》規定,如果前後設立的遺囑內容有牴觸,會以「日期最新(最後訂立)」的遺囑為準。若遺囑內容與生前處分財產的行為有衝突,則視為撤回該部分的遺囑。
Q3:見證人有資格的限制嗎?
有。《民法》第1198條對見證人的資格有嚴格限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
- 未成年人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Q4:立遺囑一定要找律師嗎?自己寫不行嗎?
法律並未強制規定立遺囑必須找律師。然而,遺囑的法定要件非常嚴格(例如:電腦打字卻未親筆簽名、少寫了日期、塗改未依法註明字數等),只要稍有瑕疵就可能被判定無效。委託專業律師協助草擬、審閱與見證,能確保格式完全合法,並預先防範未來可能的訴訟爭點。
結語法律對於遺囑要件的規定極其嚴格,實務上,一份立意良善的遺囑,往往可能因為漏寫一個日期、塗改未依法註明字數,或是見證人不小心找了晚輩親戚擔任等微小瑕疵,最終被法院判定為「全份無效」。
一份無效的遺囑,在法律上等同於從未設立,不僅無法實現您的初衷,更可能引發後續更複雜的家族紛爭。在規劃這份重要的文件時,務必謹慎檢視每一項法定細節。若您對於格式或要件有任何疑慮,透過客觀的專業法律審閱來把關,將是確保您的意志能毫無阻礙傳遞的最穩妥作法。
※備註:本文係依2026年8月現行法及實務見解撰寫,如法規或實務見解嗣後修正,請以最新規定及個案諮詢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