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發生車禍沒留在現場,就是「肇事逃逸」嗎?
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發生車禍沒留在現場,就是「肇事逃逸」嗎?
「車禍明明不嚴重,對方當下也說沒事,為什麼我後來卻收到『肇事逃逸』的警局通知書?」

「車禍明明不嚴重,對方當下也說沒事,為什麼我後來卻收到『肇事逃逸』的警局通知書?」
在本所處理過的眾多交通事故案件中,這是當事人最常感到的錯愕與委屈。許多駕駛人以為,只要沒有發生嚴重的碰撞,或是雙方已經口頭確認過身體無礙,就可以各自離開。
然而,在司法實務上,「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往往比一般大眾想像的還要嚴格許多。一旦當下處理不當,不僅可能面臨吊銷駕照的危機,甚至會背上刑事重罪。
一、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
只要駕駛交通工具發生車禍,且「有人受傷或死亡」,駕駛人卻沒有留在現場處理就直接離開,就會構成肇事逃逸罪。
最重要的一點是:肇事逃逸屬於「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這意味著,只要警察或檢察官開始偵辦,就算事後全額賠償、對方也願意原諒,依然無法直接「撤銷告訴」,還是必須面對後續的刑事調查程序。
這裡所指的「受傷」,包含醫學上可以認定的擦傷、挫傷等,無論傷勢嚴重程度、傷者意識是否清楚、能否站起來走動,即使只是小小的膝蓋擦挫傷,都涵蓋在內。
二、事故中無過失的情形
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如果是無過失的情形,依照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規定,是減輕或免除其刑。
也就是說,即使在車禍事故中,自己是對於事故原因是沒有過失的,但是因對方在事故中有受傷,這種情形,仍不得直接離開現場,否則仍然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只是刑責上面可以減輕或免除全部刑責。
三、實務常見案例
許多駕駛人並非刻意逃避責任,而是因為對法律要件的認知落差,導致面臨嚴重的刑事訴訟。
以下這三種常見的誤區,往往會讓人無意間背上肇逃的刑事責任:
這些案例最後不一定會構成犯罪,但警方到場處理時,若發現肇事者已離開現場,即可能依肇事逃逸罪嫌移送,甚至遭檢察官起訴,部分個案更確實遭法院判決有罪。
四、律師介入的實質效益
肇事逃逸涉犯本刑六個月以上之重罪,且可能伴隨吊銷駕照的行政處分,務必謹慎面對。此類案件,律師的及早介入能提供以下實質協助:
•偵查階段
•爭取不起訴處分:
由於肇事逃逸罪的成立,除了客觀上發生事故並離去外,行為人主觀上還須「明知」自己已肇事、有人傷亡而仍故意逃離,才會構成本罪。因此,若能證明確實不知已發生碰撞、不知對方受傷(例如車損輕微、無明顯碰撞聲響或反應、事後才知悉事故),即欠缺逃逸的主觀故意,律師將協助確認行車紀錄器等客觀事證,證明當事人確實不知情,爭取不起訴。
•肇事責任鑑定與民事協商
若車禍發生原因存在爭議,協助聲請事故鑑定釐清肇責,並代為協商,過濾不合理的求償。
•量刑辯護與爭取緩刑
若已構成逃逸行為,仍可依前述第185條之4第2項規定,聲請事故鑑定證明車禍本身是對方全責,並透過促成和解、整理有利於量刑的客觀事證(如犯後態度、無前科紀錄等),進一步爭取緩起訴;或向法院爭取輕判或減刑的有利結果。
常見問題Q&A
Q1:如果真的肇事逃逸,除了肇逃罪,還會面臨哪些刑事處罰?
Q2:肇事逃逸,除了刑事處罰,還有哪些法律責任?
除了面臨嚴重的刑事刑責外,肇事逃逸者同時也必須承擔後續的「民事賠償」與「行政裁罰」責任:
結語
面對肇事逃逸的刑事指控,切勿輕忽後續的司法程序,亦不建議在無專業法律協助下單獨面對檢警偵訊或私下與對方談判。及早尋求專業法律評估,釐清案件證據狀況並擬定正確的訴訟策略,從爭取不起訴、無過失減免、緩起訴,到量刑辯護與緩刑聲請,每個階段都需要專業評估,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最有效途徑。
在本所處理過的眾多交通事故案件中,這是當事人最常感到的錯愕與委屈。許多駕駛人以為,只要沒有發生嚴重的碰撞,或是雙方已經口頭確認過身體無礙,就可以各自離開。
然而,在司法實務上,「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往往比一般大眾想像的還要嚴格許多。一旦當下處理不當,不僅可能面臨吊銷駕照的危機,甚至會背上刑事重罪。
一、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只要駕駛交通工具發生車禍,且「有人受傷或死亡」,駕駛人卻沒有留在現場處理就直接離開,就會構成肇事逃逸罪。
最重要的一點是:肇事逃逸屬於「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這意味著,只要警察或檢察官開始偵辦,就算事後全額賠償、對方也願意原諒,依然無法直接「撤銷告訴」,還是必須面對後續的刑事調查程序。
這裡所指的「受傷」,包含醫學上可以認定的擦傷、挫傷等,無論傷勢嚴重程度、傷者意識是否清楚、能否站起來走動,即使只是小小的膝蓋擦挫傷,都涵蓋在內。二、事故中無過失的情形
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如果是無過失的情形,依照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規定,是減輕或免除其刑。
也就是說,即使在車禍事故中,自己是對於事故原因是沒有過失的,但是因對方在事故中有受傷,這種情形,仍不得直接離開現場,否則仍然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只是刑責上面可以減輕或免除全部刑責。
三、實務常見案例
許多駕駛人並非刻意逃避責任,而是因為對法律要件的認知落差,導致面臨嚴重的刑事訴訟。
以下這三種常見的誤區,往往會讓人無意間背上肇逃的刑事責任:
- 以為「沒撞到」就沒事
車禍的認定不只限於兩車相撞。例如您駕駛汽車搶先左轉或鳴按喇叭,導致旁邊直行機車騎士為了閃避而緊急煞車、重心不穩自摔受傷。即使雙方車輛沒發生碰撞,只要他的摔車與您的駕駛行為有「因果關係」,就有義務留在現場處理。若肇事者自認對方是自己滑倒、與自己的駕駛行為無關而直接離開,同樣會被認定為肇事逃逸。
- 只有口頭和解,沒留證據
車禍當下對方說「我沒事,你自己走吧」,但如果沒有報警請警察來測繪紀錄,也沒有簽署書面和解書,事後對方若改變主意去醫院驗傷並報案,在口說無憑的情況下,很難證明「是對方同意我離開的」。
實務上更有許多肇事者,以為對方意識清醒、還站得起來或能自行牽起機車,就逕自判斷對方沒受傷而離開,這都是非常危險的行為。
- 丟下聯絡方式就急著走
法律規定,肇事者必須留在現場「協助救護」並「等候警察到場」。如果您只留下了名片、電話,或是支付了幾千塊醫藥費就自行離開,依然沒有履行法律要求的義務,可能會被認定未留置現場而構成肇逃。
這些案例最後不一定會構成犯罪,但警方到場處理時,若發現肇事者已離開現場,即可能依肇事逃逸罪嫌移送,甚至遭檢察官起訴,部分個案更確實遭法院判決有罪。
四、律師介入的實質效益
肇事逃逸涉犯本刑六個月以上之重罪,且可能伴隨吊銷駕照的行政處分,務必謹慎面對。此類案件,律師的及早介入能提供以下實質協助:
•偵查階段
警局初訊與地檢署偵訊的筆錄內容,是決定案件走向的關鍵。律師陪同偵訊,確保當事人精準表達真實意旨,避免不利陳述。
•爭取不起訴處分:
由於肇事逃逸罪的成立,除了客觀上發生事故並離去外,行為人主觀上還須「明知」自己已肇事、有人傷亡而仍故意逃離,才會構成本罪。因此,若能證明確實不知已發生碰撞、不知對方受傷(例如車損輕微、無明顯碰撞聲響或反應、事後才知悉事故),即欠缺逃逸的主觀故意,律師將協助確認行車紀錄器等客觀事證,證明當事人確實不知情,爭取不起訴。
•肇事責任鑑定與民事協商
若車禍發生原因存在爭議,協助聲請事故鑑定釐清肇責,並代為協商,過濾不合理的求償。
•量刑辯護與爭取緩刑
若已構成逃逸行為,仍可依前述第185條之4第2項規定,聲請事故鑑定證明車禍本身是對方全責,並透過促成和解、整理有利於量刑的客觀事證(如犯後態度、無前科紀錄等),進一步爭取緩起訴;或向法院爭取輕判或減刑的有利結果。
常見問題Q&AQ1:如果真的肇事逃逸,除了肇逃罪,還會面臨哪些刑事處罰?
- 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條之4
-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
- 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
- 加重刑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Q2:肇事逃逸,除了刑事處罰,還有哪些法律責任?
除了面臨嚴重的刑事刑責外,肇事逃逸者同時也必須承擔後續的「民事賠償」與「行政裁罰」責任:
-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
- 行政責任(罰鍰與扣銷駕照)
結語面對肇事逃逸的刑事指控,切勿輕忽後續的司法程序,亦不建議在無專業法律協助下單獨面對檢警偵訊或私下與對方談判。及早尋求專業法律評估,釐清案件證據狀況並擬定正確的訴訟策略,從爭取不起訴、無過失減免、緩起訴,到量刑辯護與緩刑聲請,每個階段都需要專業評估,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最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