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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大哥,我是小弟,為何我們的刑度一樣
量刑的內部性界限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刑法第57條有明文規定。自由裁量不得逾越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亦應合於內部性界限,即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謹守法律秩序及法律規範之目的,使結果實質正當。若違背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定刑期時,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性、社會對特定犯罪之期待等,及刑罰公平性,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42號判決意旨參照)。法院在衡量某一被告的刑責時,其核心依據固在於該被告自身的「行為責任」與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然共同被告間量刑的輕重比較,為檢視原審判決是否有裁量權濫用或違反公平原則的客觀參考,此即所謂「量刑實質衡平性原則」。例如,甲是販賣毒品的主謀,乙只受甲臨時拜託前去交付毒品,若將甲乙論以相同的刑度,就屬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縱使所量刑度為法定刑度以內,仍屬違反量刑之內部性界限,為違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