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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刑事裁判
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旨在於透過禁止諭知「較重之宣告刑或應執行刑」,確保被告或為其利益而上訴之人,透過上訴循求救濟之目的得以落實,俾體現憲法所保障人民訴訟基本權之實質內涵。該條項但書所謂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者,須認定之犯罪事實較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為擴張,或改適用之法條法定刑重於原適用之法條
,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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