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離婚等事件】,調解成立,對方應給付剩餘財產新臺幣350萬元等。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離婚等事件】,調解成立,對方應給付剩餘財產新臺幣350萬元等。

因被告對未成年子女有家庭暴力之行為,故偕同未成年子女搬離。
又長期思想差異、溝通不良等,無法達成家庭和諧,且又時常飲酒過量,故難以忍受而提出此訴訟。

作者:義誠法律事務所

發布日期: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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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離婚等事件】,調解成立,對方應給付剩餘財產新臺幣350萬元等。